(一)租船合约提单的含义
租船合约是一方(申请人或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或为一定的航程租用船只或船只部分舱位运输货物而与船方签订的合同。租船合约提单则是在租船运输的情况下,由船东、船长或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而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租船合约提单中一般注明“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照×年×月×日的租船合同”。
货物根据租船合约装船时,通常由船东、船长、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而且大多数标准租船合同明确规定,在托运人不是租船人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船东按照《海牙规则》签发提单。所以租船合约提单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当向租船人签发提单时,提单是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但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租船合约而不是依据提单来确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船东直接向第三人签发提单时,租船合约不能约束第三人。
(二)UCP600有关租船合约提单的主要规定
UCP600第二十二条对“租船合约提单”主要做出了如下规定。
1.租船合约提单的签发者
无论其称谓如何,租船合约提单必须看似由下列人员签署:船东、船长或租船人或他们的具名代理或代表。(www.daowen.com)
如果租船合约提单由船东、船长或租船人签署,则船东、船长或租船人的签字必须表明其“船东”“船长”或“租船人”的身份。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东、船长或租船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但船长的姓名则不必显示。
信用证加列可接受租船合约提单时,不需要证明承运人身份,因此,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租船合约提单,无论其是否注明承运人名称。
2.租船合约提单的出具日期
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上船”字样的租船合约提单,则租船合约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租船合约提单上另有装船批注,此时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在租船合约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3.装运港与卸货港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任一欧洲港口”),租船合约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必须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4.租船合同
如果信用证要求或者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和买方接受这种提单时,还会要求卖方在提单后面附有租船合同的副本,以了解提单和租约的全部情况。但即使信用证要求将租船合约与租船提单一起提交,银行也不审查租船合约。这是因为,按UCP600第四条的规定,银行与租船合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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