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单的含义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宣称货物已收妥待运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仅凭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即可,而无须持有海运单。海运单不可转让,因此,不得签发“凭指定”的海运单(cannot be issued or endorsed to order)。UCP600第二十一条对“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规定与对提单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
(二)海运单的性质及其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虽同为海洋运输单据,但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www.daowen.com)
提单是提货凭证,指示抬头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提单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因此不可做成指示抬头,不能转让;海运单上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收货人或其授权人提货时并不需出示海运单,而是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充分证据提货。另外,记名提单作为海运提单的一种,指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者,这一点与海运单相同。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存有本质区别:前者为提货凭证(美国除外),收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后者,收货人仅凭提货通知和其他证明提货。
(三)海运单的使用现状及发展前景
在北大西洋、西非、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间的海运贸易中,海运单一直得到广泛应用,原因是航程时间较短,为避免过期提单而采用。随着海运技术的发展,货轮速度大大提高,在北大西洋的海运贸易中产生了另一类似的货运单据——记名运费收据(Data Freight Receipt),它是电子数据传递的先驱。相信随着海运技术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发展及与之有关的贸易惯例的修订,海运单在国际贸易中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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