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装运(Partial Shipments)
UCP600规定,允许部分装运。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
(二)转运(Transhipment)
依据使用运输方式的不同,转运及其结果是不同的。UCP600第二十条做出的提单下转运的定义是按照轮船公司和海运协会的意见制定的,即“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的提单,但该提单须表明相关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车及/或载驳船中,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www.daowen.com)
按照UCP600的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
UCP600第十九条就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下的转运的定义是:货物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个运输工具卸下并重新装载到另一个运输工具上(无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则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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