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的做法通常有: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某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收到信用证之后若干天内装运。规定装运时间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装运期限应当适度;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的做法通常有: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某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收到信用证之后若干天内装运。
规定装运时间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装运期限应当适度;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www.daowen.com)
就信用证结算而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其意义应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接收备运”“邮政收据日期”“取件日期”和类似表述,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时,还包括“接受监管”这一含义。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讫日均包括在内。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从××月××日”(from)及“在××月××日至××月××日之间”(between)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月××日之前”(before)及“××月××日之后”(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词语“从××月××日”(from)以及“××月××日之后”(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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