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电器电料100箱,从中国港口至曼谷,集装箱运输。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发货人抬头背书K.T.银行,通知买方。”
该公司审查后认为信用证没有什么问题,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单到国外却被开证行拒付。理由为:“1.信用证要求的是清洁已装船的海运提单,提交的却是联合运输提单。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根据你们提单上的记载,货物经转运到曼谷港,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请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本案例的联合运输提单,虽然其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海运提单不一致,但UCP600第二十条规定:不论其名称如何,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符合该条,银行就可以接受。该出口公司所提交的联合运输提单实质上符合UCP600有关提单的规定,因此即便冠以“联合运输单据”的名称,银行仍应视为提单。(www.daowen.com)
本案中,信用证虽然规定禁止转运,但提单上证实“Containerized”(集装箱装运),符合UCP600有关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因此,上述案例中开证行无权拒付。
国际货物运输具有线长、环节多的特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等。为统一各种运输方式下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的责权划分,国际有关机构定有多种公约、统一规则等,了解和熟悉这些国际货物运输规则极其重要。
国际海洋运输是利用船舶在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港口间通过一定航线和航区来进行的。国际海洋运输虽然受自然条件和季节性影响,航行速率较低,风险较大,但具有载运量大,可利用天然航道,所需动力和燃料消耗较低因而运费低廉等优点,因此海洋运输在沿海国家的对外贸易运输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为此,本章主要介绍进出口合同中的运输条款、运输单据和国际海洋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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