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确定数量条款:信用证中的溢短装条款

如何确定数量条款:信用证中的溢短装条款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确定数量条款时,买卖双方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货源、国际市场价格以及对方的信誉。依据UCP600的规定,可有大约10%的数量增减。又因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在单据上表示短装,虽然数量小,亦会构成不符点。为了避免此种问题,卖方应与买方约定在信用证上订明一个预先同意的数量变化范围。当交易散装货等难以控制具体数量的货物时,建议采用“溢短装”条款。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溢短装条款保护了卖方的利益。

如何确定数量条款:信用证中的溢短装条款

在确定数量条款时,买卖双方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货源、国际市场价格以及对方的信誉。对于卖方,应考虑其是否有能力组织和准备所需数量的货物。盲目追求超出其供应能力的交易是不妥的。对于买方,应对货物销售给予足够重视,尽量避免货物进口后无法转销而积压的情况。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尽量不要使用“大约”或“近似”的措辞,因为这可能会引起误解。如不可避免,建议在合同中统一定义。例如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当然,上述三项必须特别指明某一项。例如: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大约100吨”时,则指数量可增减10%,但不包括金额和单价;如信用证金额规定为“大约10万美元”时,则仅指金额可增减10%,但不包括数量或单价。

【案例分析】

一信用证注明“总金额不超过5 000美元,货物为布匹,大约5 000码,每码1美元。”依据UCP600的规定,可有大约10%的数量增减。若出口时以5 500码布匹的数量交单议付,是否有问题?

分析:

根据UCP600第三十条规定,数量前有“约”“近似”词语时,则该数量可有10%的增减。但是在本例中信用证已注明“总金额不超过5 000美元”,所以最多可装5 000码(而不是5 500码),最少可装4 500码。如装5 500码以5 500美元的单据交单议付,因超出信用证金额,议付银行有权拒付。

UCP600第三十条b分条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包装单位”包括箱、盒、桶之类的包装。“个数”指“件”(pieces)。重量单位、体积单位如“公斤”“公吨”“立方米”不是包装单位,因此适用此伸缩幅度。这是针对那些货物数量容易发生增减,又因情况比较复杂,很难在开证时确定一个精确的增减幅度的信用证而订立的。

【案例分析】

一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10 000包,受益人仅装运9 997包,有3包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所需的提单中注明数量为9 997包。试问单证是否相符?

分析:(www.daowen.com)

因为信用证明确以包装单位计数(包),UCP600规定的5%增减幅度不适用。又因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在单据上表示短装,虽然数量小,亦会构成不符点。为了避免此种问题,卖方应与买方约定在信用证上订明一个预先同意的数量变化范围。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在数量前写明“up to”(直到)、“maximum”(最大)、“not exceeding”(不超过),则不符点将不会发生。另外,也可在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前添加“about”(大约)或“approximately”(近似)。

当交易散装货等难以控制具体数量的货物时,建议采用“溢短装”(more or less)条款。溢短装条款多用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履行,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一般包括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溢短装条款保护了卖方的利益。事实上,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卖方有可能故意超载或欠载。建议合同里可以明确,对交付的多装或少装的货物,付款应以装船或到达目的港后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案例分析】

某年2月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署纺织品出口合同,采用信用证结算。B公司通过I银行开立信用证,其中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为“POLYSTER TEXTURED GRADE A 1 000KG,POLYSTER TEXTURED GRADE B 1 000KG”,允许分批装运。47A附加条款中规定“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MORE OR LESS 10% ALLOWED”。A公司收到来证、备齐货物后向国内P银行交单。P银行审单人员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为A等级的纺织品1 200KG,B等级的纺织品800KG。虽然二者总数上正好等于2 000KG,但A等级纺织品超装20%。审单人员提示A公司单据不符,开证行可能拒付。A公司表示只要全部货物的总量符合47A溢短装要求即可,每个等级的货物无须遵守这一点,故坚持要求P银行寄单。I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发来拒付电报,理由是A等级纺织品超装,B等级纺织品短装。由于信用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等级纺织品短装不符点不成立,P银行发电反驳。但I银行仍坚持A等级纺织品超装。经买卖双方协商后,I银行扣除不符点费后付款。

请问:通过本案我们可以获得哪些启示?

分析:

这是一个溢短装条款案例,核心问题在于溢短装条款是否约束到每个分项的商品。换句话说,本案例中“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MORE OR LESS 10% ALLOWED”,是指商品总数量和总金额允许10%的浮动,还是A、B两个等级的货物各自允许10%的浮动。

国际商会曾对这类问题给出官方意见:如果货物描述中每一个货物分项的数量在溢短装幅度范围内,总量也一定符合要求,溢短装幅度的限定应同时适用于货物总项和分项。但由于国际商会的意见没有被直接纳入UCP或ISBP等惯例,实务中仍有银行对此持有争议,认为溢短装条款仅适用于总数量和总金额。

逻辑上讲国际商会的意见是成立的。如本案例,假如溢短装条款仅约束总数量和总金额,那理论上A等级纺织品发货2 000KG,B等级纺织品不发货也是可以的,但这肯定与交易初衷相违背。为了避免争议,信用证中可以更加清晰地定义溢短装条款,如“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MORE OR LESS 10% ALLOWED INCLUDING EACH GRADE AND 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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