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术语的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目的地的指定地点)”。
DDP系指当货物在指定目的地,或该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该等交货点的话),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且已办理进口清关,且已被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卖方向买方交货并向买方转移风险。
DDP 术语下卖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或安排运输,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者指定的目的地内约定的地点(如果有的话)。如未约定或不能由惯例确定具体的地点,卖方则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指定目的地的具体地点。卖方必须遵守运输到目的地的任何与运输相关的安全要求。
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DDP术语则表示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如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www.daowen.com)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AP术语。
如果当事人希望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明确加上文字:“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应当注意,DDP下,为履行在进口国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付买方的义务,卖方不但须负责办理出口手续,而且还须负责办理货物通过第三国以及在进口国的进口通关的一切手续,并支付有关税捐、规费及手续费。因此,有关履行上述在进口国的各项手续,除非可获得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必须在进口国另觅代理人(例如Freight Forwarder 或Customs Broker)或在进口国设有售货代理商或分支公司,才能完成交货手续。因此,除了邮政包裹,本术语在实务上采用不多。但在欧洲共同市场各国之间的贸易,或许采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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