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CA销售中交货地点的重要性与应用场景

FCA销售中交货地点的重要性与应用场景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FCA业务中,相应的承运人由买方指定,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地区或地点,将货物交给该承运人。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在FCA销售中尽可能准确地列明交货地区或交货地点就显得很重要。FCA术语下买方应自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或安排从指定交货地开始的货物运输,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如适用时,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尤其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CPT和CIP等三种贸易术语。

FCA销售中交货地点的重要性与应用场景

FCA术语全称为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of delivery),即“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FCA要求卖方必须在指定地区或指定地点(如有约定),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交付货物,或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下述要求交货:

1.在约定日期;或

2.买方所通知的约定期间内的交货时间;或

3.如果未通知上述时间,则在约定期间之末

如下情形均视为完成交货:

(1)若指定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或者

(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并被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之下时,完成交货。

在FCA业务中,相应的承运人由买方指定,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地区或地点,将货物交给该承运人。因此,即便卖方安排公路货运商将货物运往约定的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的地点和时间也不是当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所指定的公路货运商之际,而是当这批货物被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之下。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在FCA销售中尽可能准确地列明交货地区或交货地点就显得很重要。在FOB卖方安排支线船或驳船将货物运交买方所指定的载货船舶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同样情况。Incoterms®2020就此提供了类似的答案: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后,交货完成。

以FCA进行的货物销售可以仅指定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地区作为交货地,而不具体约定该指定地点内的具体交货地点。但是,买卖双方应尽量清楚地指明指定地区内的具体交货点。指明的具体交货点会让双方清楚知悉货物交付及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这一具体地点也是买方开始承担费用的地点。若买方未向卖方通知在指定交货地内的特定交货点,同时,如果有数个交货点可用,则卖方可以选定最符合其目的的交货点。而该地点即成为交货点,风险和费用从该地点开始转移到买方。(www.daowen.com)

FCA术语下买方应自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或安排从指定交货地开始的货物运输,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然而,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拥有的买方为了安排运输所需要的任何信息,包括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如有约定,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直至交货之时,卖方必须遵守任何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

本术语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然而,卖方用“FCA 内陆地点”条件销售货物时,有时确实需要提单显示已装船批注(通常由于银行托收或信用证的要求),尽管该提单必然显示的是货物在海运港口装船,以及在内陆地点被接收。为满足卖方用FCA术语销售货物时对已装船批注提单的可能需求,Incoterms®2020首次明确规定:根据双方约定,买方必须指令承运人向卖方出具申明货物已被装上运输工具(例如一份列有已装船批注的提单)的运输单据,买方应就此承担费用和风险;此时卖方才必须向买方提交承运人出具的这一单据。

如适用时,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或经由第三国过境的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案例解析】

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 200箱,每吨售价为1 800美元,FOB新港,共54 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 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一些进出口企业的业务员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尤其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CPT和CIP等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设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本案,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 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指集装箱整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了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遗憾的是该公司偏要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收汇,真可谓自找苦吃,教训深刻。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企业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一改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是出口企业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通过本案不难看到,如果外销员知识不更新,死抱着过去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不放是会造成损失的,足见学习和掌握Incoterms®2020,特别是学会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CPT、CIP等贸易术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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