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通则,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Incoterms2010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案例和疑难问题,为此国际商会于2016年9月正式启动了Incoterms2020的起草工作,以弥补和纠正Incoterms2010的缺陷和错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取代实施了长达十年的Incoterms2010。四个所谓适合“海运”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是专门用于在海港或内河港口卖方将货物装到船上的交易方式。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制订的目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则的解释,以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至少可将这种情况减少到尽可能少的程度。

正是由于贸易术语是在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所以它从一开始就缺乏统一的解释。每个术语的内容可因各国法律的不同而解释各异,甚至各主要港口也都有自己的惯例。而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不同国家之间不同的贸易习惯,往往不甚了解。这将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争议和诉讼,也浪费了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通则,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Incoterms1936)。随后,国际商会又在1953、1967、1976、1980、1990、1999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提供一套适合当前国际贸易习惯做法的规则。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生效。Incoterms®2010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案例和疑难问题,为此国际商会于2016年9月正式启动了Incoterms®2020的起草工作,以弥补和纠正Incoterms®2010的缺陷和错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取代实施了长达十年的Incoterms®2010。Incoterms®2020迎合了业界对货物运输途中安全问题日益增加的关注、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灵活安排保险的需要,以及FCA规则下银行在某些融资贸易中对于已装船提单的要求。

但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规则不涉及下列事项: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币种;可供寻求的各种违约救济;因履约延误或在履约中产生的其他违约所导致的绝大多数后果;制裁的影响;征收关税的影响;进出口禁令的影响;不可抗力或履行困难;知识产权;解决违约争议的方式、地点和法律适用;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针对上述事项,需要买卖双方事先在销售合同中做出具体约定,否则,若日后产生履约或违约争议时,就容易产生问题。

(二)Incoterms®2020的修订

Incoterms®2010已经将13种贸易术语减为11种。Incoterms®2010中的DAT(目的地运输终端交货)和DAP(指定目的地交货)取代了Incoterms 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

Incoterms 2000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义务程度。然而,Incoterms®2010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七种术语,即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第二类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即FAS、FOB、CFR、CIF。其中FOB,CFR和CIF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风险划分界限,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商业现实,避免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如表1-1、图1-1所示。

表1-1 Incoterms®2010中贸易术语的分类

续表

图1-1 四组贸易术语示意图

上述适合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或任何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包括EXW、FCA、CPT、CIP、DAP(新命名的DPU-原先的DAT)、DDP]和适合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规则(FAS、FOB、CFR、CIF),在Incoterms®2020中都予以了保留。

四个所谓适合“海运”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是专门用于在海港或内河港口卖方将货物装到船上(或FAS在船边交货)的交易方式。就在这个地点,卖方向买方交货。当这些术语被使用时,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就从该港口起就由买方承担。

七个所谓适合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所谓“多式联运”),是专门用于如下非装上船(或FAS在船边交货)的地点:(a)在该地点,卖方将货物移交于或放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或者(b)在该地点,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买方,或者在该地点,它们被放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或者(c)包括上述地点(a)和(b)。在这七个贸易术语中,交货的发生和风险的转移将依据每一个具体规则的使用。例如在CPT使用中,交货发生于卖方一边,即当货物移交给卖方订约的承运人时。在DAP使用中,交货发生于货物被放置于指定目的地区或者买方的处置之下。

Incoterms®2020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1.贸易术语规则中的条款顺序发生了变化

每一个贸易术语规则当中所有十个A/B条款都很重要,但是有些却比其他更重要。为此,Incoterms®2020对每一个贸易术语规则内的十个条款的内部顺序修改如下。

A1/B1 一般义务

A2/B2 交货/提货

A3/B3 风险转移

A4/B4 运输

A5/B5 保险

A6/B6 交货/运输单据(www.daowen.com)

A7/B7 出口/进口清关

A8/B8 查对/包装/标记

A9/B9 费用划分

A10/B10 通知

可见,交货和风险转移被给予了更显要的位置,分别在A2和A3中做了规定。

2.对FCA术语下要求卖方提交已装船批注提单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货物在海运方式下以FCA术语出售的情况下,卖方或买方(在采取信用证结算时,更有可能是他们的银行)可能需要已装船批注提单。然而在FCA术语下交货已经于货物装船之前完成,因此无法确定卖方能够从承运人处获得已装船提单。根据运输合同,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承运人才有可能有义务并有权签发已装船提单。为了适应这种情况,Incoterms®2020在FCA A6/B6中规定: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然后卖方才有义务(通常)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该提单。因此,尽管已装船提单和FCA交货之间的结合有些不恰当,但这迎合了市场的需求。当然,如果卖方在装船前通过将集装箱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来交货的话,那么建议最好以FCA条款而不是以FOB条款销售,这仍然是正确的。

3.在A9/B9中列出了每一贸易术语划分的所有费用

Incoterms®2010所有术语中由各条款划分的各种费用传统上出现在每个贸易术语条款的不同部分,例如FOB 术语是在标题为“交货单据”的A8条款中提及与获取交货单据有关的费用,而不是在标题为“费用划分”的A6条款中提及。然而,在Incoterms®2020规则中,相当于A6/B6的A9/B9现在列出了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每一特定术语划分的所有费用,目的是向使用者提供一站式费用清单,以便卖方或买方可以在一个地方找到其在特定贸易术语下将负责的所有费用。

4.规定了CIF和CIP术语下卖方投保不同最低保险险别的义务

Incoterms®2010均规定CIF和CIP下的卖方有义务“自费取得至少符合《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劳合社市场协会/伦敦国际承保人协会)C款或其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的货物保险。”Incoterms®2020在CIF和CIP术语中规定了不同的最低险别。首先,CIF更可能用于海运大宗商品贸易,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以自由商定更高的保险险别,仍然维持将《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作为默示立场的现状;而在CIP下卖方现在应当取得符合《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款的保险险别: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以自由商定更低的保险险别。

5.在FCA、DAP、DPU、DDP中规定卖方或买方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来安排运输

在Incoterms®2010中,始终假定货物将由卖方运往买方,应由卖方或买方为此目的而雇佣的第三方承运人运载。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货物要从卖方运往买方,但是仍然可以在没有雇佣任何第三方承运人的情况下进行运载。例如,并不能阻止一个D组术语下的卖方在不将运输外包给第三方的情况下来安排这种运输,即使用卖方自己的运输工具。同样,对于FCA采购,也不能阻止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来收取货物并运往买方所在地。但Incoterms®2010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可能性。为此,Incoterms®2020不仅明确允许订立运输合同,而且也允许仅安排必要的运输。

6.将DAT三个首字母缩写修改成了DPU

Incoterms®2010中DAT与DAP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DAT术语下,当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载到“运输终端”时,即为卖方交货;而在DAP术语下,当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卖方交货。为此Incoterms®2020对DAT和DAP做出了两项修改。首先,这两个术语在Incoterms®2020呈现的顺序已经颠倒,在卸载之前进行交货的DAP现在出现在DAT之前。其次,DAT的名称已经改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这强调了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局限于“运输终端”。

(三)Incoterms®2020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从本质上讲,Incoterms®2020规则本身并不是一份销售合同,在该规则被并入一份已经存在的合同后,才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

为明确起见,如果买卖双方打算在他们之间的合同中适用Incoterms®2020规则,可以在其合同中通过诸如如下的语句做出明确表述:“[所选用的Incoterms术语][指定的港口、地区或地点]Incoterms®2020”。例如约定:CIF上海Incoterms®2020,或者DAP 进口地ABC街第123号Incoterms®2020。

(四)Incoterms®2020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Incoterms®2020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表1-2所示。

表1-2 Incoterms®2020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一览表

续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