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网络综合治理”这一契合时代特征的战略性术语,并在2018年4月20~21日召开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工作会议上对其进行详尽阐述,“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提出了构建“多主体”、“多手段”合力的网络治理综合格局,为我国网络治理的理念创新与实践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一方面,在规划层面需要实现网络综合治理“五大主体”的立体化构建。
大力推进网络综合治理,需要从“治理主体”与“治理方式”两方面进行立体化阐释,既体现出治理思维的综合意义,又能确保治理范围的覆盖广度,以此促进网络治理卓有成效的开展。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党委是网络综合治理主体格局的核心要素,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党委要做好网络综合治理的“顶层设计”,勾勒网络强国的战略图谱,阐述网络发展的基本理念,规定网络行动的表达边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做好价值宣传、思想引领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二是着力推进政府的管理创新。在网络综合治理主体格局的建构中,政府以管理角色参与治理体系创新。首先,以服务意识为宗旨,转变管理理念,创新治理结构,把网络治理真正当作“服务为民”的一项工作来抓。其次,深化管理方式创新,在提高网络综合治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同时,善于运用各类现代化、信息化方式处理网络安全事件,确保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遏制,极大地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最后,制定网络综合治理相关条例,注重狠抓落实,敢碰硬、动真格,对于破坏网络安全的不法行为严惩不贷。
三是大力提升企业的履责水平。在“互联网+”浪潮的席卷下,企业这个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融注网络表达要素,并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实践者与行动者,其履责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频次与强度。因此,企业必须不断提升其履责水平,以更好地参与到网络综合治理行动中来。对于非互联网企业而言,建立健全企业网络安全制度,明晰网络安全的主要责任者,确保责任到人;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力求所有人员都能在安全的范围内操作与使用互联网。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要加大信息保护技术开发,构建网络安全和诚信体系,规避用户隐私信息泄露,确保用户安全。
四是持续强化社会的监督职能。社会监督虽然没有政府管理的强制力,但它可通过制造舆论、影响舆论来左右整个网络安全事件的发展。首先,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网络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管理条例或办法,为社会监督提供一种基本遵循。其次,畅通社会监督表达渠道,设立网络综合治理社会反馈专用渠道,指派专员24小时值班坚守,确保反馈的网络安全信息能够快速、精准地传递。最后,充分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发挥公众的群体性优势,集大众的力量对网络空间进行监督,确保每一个网络安全隐患都能得到有效遏制。(www.daowen.com)
五是突出强调网民的自律意识。在网络空间所建构的媒介景观中,网民是最直接的参与主体。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7.72亿人,这个庞大的数据不仅是对网络奇观现象的简单描述,更透射出这个群体所蕴含的无穷能量。如果网民能够控制好自己的行为,那么网络治理的难度就会大大降低。由此,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建构中,网民这一主体的自律意识不容小觑。网民自律意识的强化,要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对国家在网络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心存敬畏,这样才能在网络冲浪中时刻保持警醒状态,慎思、慎言、慎独,不触碰法律和道德的红线,积极上网、健康用网,培养正确与健康的网络传播理念。
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层面,需要落实网络综合治理的“三种手段”。
网络治理不仅需要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不同主体的积极参与,也需要通过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样化手段来实现其综合格局的建构,确保网络治理工作扎实稳步地有效开展。
一是以经济手段调控网络利益。无论是谣言传播,还是色情泛滥,抑或信息泄露,这些有悖于网络安全精神的行为之所以出现,都是利益得不到满足的一种“负面”显露。比如,网络上频频发生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主要原因就是互联网公司或技术人员受到他人利益的诱惑,而违背职业准则,把用户信息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第三方。也就是说,任何一起网络安全事件背后都隐藏着利益关系。所以,在网络综合治理的具体操作中,以经济手段有效调控利益关系是缓和冲突的根本方法。首先,以市场规律为基准,规范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稳定价值(价格)体系,提高经济满意度,坚定发展信心。其次,强化经济整合促进利益和价值共享,以利益共同体为目标,加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降低个体风险,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双重提升。最后,完善经济奖励和绩效考核,提高互联网从业者的满意度,有效抵制各种形式的网络寻租,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
二是以法律手段规制网络空间。在充斥着虚拟化与自由性的网络空间中,网络主体的复杂性以及表达方式的随意性极容易诱发网络安全事件,挑战既有的社会公共秩序。归其原因,是与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缺乏有密切关系。由此,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与规制网络空间的各种行为,必将成为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首先,构建网络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涉网调试,确定网络法律的使用范围,明确行使主体、责任对象、权利义务、行为规范与惩罚机制等,以此为网络空间的正常运行提供一套基本的参照体系。其次,设立专业的网络仲裁机构。很多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基本上都缺乏第三方部门的协调处理,应专设网络仲裁机构来化解网络冲突与纠纷,把利益冲突降到最低,同时,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仲裁。
三是以技术手段规范网络行为。从全球网络治理的演进理路来看,技术手段是最早的网络治理形式。因为网络社会的诞生本身就是技术的一种反映,对任何新技术形式的治理往往都要从技术本身出发来进行审视。如今,虽然治理方式日渐多样化,但是技术手段仍然是网络治理的重要实践形式。首先,推进信息技术的自由研发。国家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为信息技术自由研发提供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平台搭建,推动自主信息产品研发,确保在全球网络空间中能够拥有一席之地,进而有效遏制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其次,提高网络使用的安全系数。互联网企业要不断提高技术生产水平,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系统,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最后,完善网络监管体系。大力推进互联网安全系统的开发与使用,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能够进行有效监管,一旦监控到有悖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负面信息,系统则通过预警、报警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出提示,使负面信息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监控并尽快消除,切实维护好网络空间秩序。
(本节执笔:朱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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