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克服通关、技术壁垒与贸易救济

克服通关、技术壁垒与贸易救济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阿根廷制定针对特定国家的通关壁垒而对相关国家的产品征收更多的关税。通关壁垒始于2007 年阿根廷海关第50 号通令,该通令决定对最终消费品进口实行特别海关通关措施,增加了需要通过海关特别通道的商品名录。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只有获得阿根廷相关部门或被阿根廷认可的其他国家的强制性认证才能准许进口,程序烦琐,同样是一种变相的保护本国产品的技术壁垒。调查期间,各方均可递交各种材料或证据。

克服通关、技术壁垒与贸易救济

通关壁垒指对进口的最终消费品实行特别的海关通关措施而产生的壁垒。阿根廷制定针对特定国家的通关壁垒而对相关国家的产品征收更多的关税。判定标准为进口商品的报关价值是否高于单方面计算的“标准价格”,如果低于该价格则需要额外缴纳进口关税。所谓进口“标准价格”,是阿根廷海关根据当地产业部门的建议设定的进口产品最低价格,通常高于进口产品的实际价格,难以符合相关产品出口国的国情,是一种变相的关税壁垒。

通关壁垒始于2007 年阿根廷海关第50 号通令,该通令决定对最终消费品进口实行特别海关通关措施,增加了需要通过海关特别通道的商品名录。同年,阿根廷制定了针对近7 000 个税号的商品的“标准价格”。历史上,曾经被纳入特别通道的产品包括自行车及其配件、电子信息产品、钟表、五金工具等。

技术壁垒是指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性能进行严格限制,只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产品才能准许进口。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只有获得阿根廷相关部门或被阿根廷认可的其他国家的强制性认证才能准许进口,程序烦琐,同样是一种变相的保护本国产品的技术壁垒。包括鞋靴产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玩具危险品包装、燃气器具、建筑用钢材、个人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自行车、电梯葡萄酒在内的多种商品等均出台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贸易救济制度是指在国家进行对外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了不公平的进口行为或受到了倾销损害,本国政府给予国内企业的救助制度。通常体现为政府进行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阿根廷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依据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及阿根廷1998 年和2001 年分别颁布的总统第 1326/98 号令和总统第 1088/2001 号令。(www.daowen.com)

2006 年9 月12 日,阿根廷经济部和生产部发布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及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产品的第 1219/2006 号法令,该法令涉及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确定来自上述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价格可比性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正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其正常价值要以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该第三国对其他国家(包括阿根廷)出口同类商品的价格为确定基础。

阿根廷主管反倾销的部门为生产部,具体调查工作由其下属的贸易政策和管理副国务秘书处以及隶属于副国务秘书处的全国外贸委员会负责。前者确定倾销幅度,后者调查国内产业是否因倾销而受到损害。经济部负责做出最初和最终裁决。南方共同市场相关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反倾销税措施的共同规则。共同规则主要针对非成员国的产品,以及成员国内部的贸易。当部分企业或商会向外贸副国务秘书处提出申请要求对某产品的进口开展反倾销调查时,外贸副国务秘书处将征询外贸委员会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一旦受理,即开始初步调查,若理由充分,则35 日后由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正式宣布展开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各方(进口商、出口商、阿根廷生产商及有关部门)均可递交各种材料或证据。调查过程中,如已发现国内产业遭受明显损害,主管部门可宣布采取临时性措施,一般为期4 个月。整个调查过程持续近一年,最后由贸易政策和管理副国务秘书处及全国外贸委员会向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建议是否采取措施。如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一般是规定最低FOB 价或征收一定数量的反倾销特别税,终裁有效期一般为2 至5 年。

通常情况下,在措施采取一年后,经向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提出请求,可对所有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但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出于调查机关的利益,可在措施采取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由调查机关自主发起或受相关利益方的请求发起复审。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及外贸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请求后,在180 个工作日内分别形成损害和倾销报告。如案件复杂性要求,该期限可最长延至240 个工作日。外贸委员会在损害和倾销报告形成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果关系报告,上报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并抄送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副国务秘书处在收到因果关系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工贸国务秘书处提出建议,之后工贸国务秘书处于15 个工作日内向生产部长做出汇报,生产部长最终做出关于是否继续维持、修改或撤销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复审应于发起后9 个月内结束,并保证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如案件复杂性要求,复审期限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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