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国家负责制定海关法,规定进出口税制并且统一全国税率。通过联邦政府和各省协议,向各省征收间接税和定期直接税作为援助资金以保障资源在阿根廷各地区的平等分配。各省民众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以及平等的生活质量。国家可以成立具有发行货币职能的联邦银行及其他国家银行,并制定银行章程,以国家信用借贷款项,偿还国内外债务,对于入不敷出的省份给予国库拨款补贴,铸造货币,确定本币与外币比价,统一全国度量衡标准,自由使用和转让国有土地。国家规定内河自由航行条例,完善港口设施,设立或取消海关。
国家有权颁布实质性法典(如民法、商法、刑法、采矿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等),上述法典不改变地方司法机构的权限,尤其是针对所有公民的移民和国籍通用法律,并且应根据本国公民权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国籍法和公民身份法,制定破产法,制定惩办伪造货币和伪造国家文件罪行法,以及制定建立陪审团的法律,建立全国性的邮政系统。
国家承认阿根廷印第安民族的种族身份及文化(原住民的权利),保障其身份及双语和跨文化教育,承认印第安社区的法人地位,保护其财产及传统上一直为社区所有的土地。
国家具有国界的最终确立权,明确省界和各省管辖范围之外的国家辖区的组织,国家政府同时负责保障边界地区的安定。联邦政府之外的一切权力为各省所有。但各省不得单方面签订政治协议,不得制定民法、商法、刑法、矿产相关法,也不能制定有关贸易、内河航运和海运的相关法律,不能设立省海关。各省没有铸币权,未经联邦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有发行货币权的银行。各省自行选举本省省长、省议员和其他官员,联邦政府不得干预。各省有各自的政治司法体制,在不违背国家对外政策的前提下,各省可与其他国家签订协定。
国家要制定法律促进国家繁荣、各省进步富裕和文化发展,颁布普通教育和大学教育计划,通过制定保护性法律提供临时特许和鼓励性补偿来促进工业、移民、铁路和航运的发展,开垦国家土地,引进和建立新工业,引进外国资本和进行内河勘探。
国家保证社会公正以提高国民经济生产力,促进就业,加强对职员的专业培养,稳定币值,促进科学技术的研发、传播及应用;颁布法律以保护文化身份和多元性、著作流通和作者自由创作权、艺术遗产及文化视觉空间。
国家平衡各省和地区之间的差异,促进国家的协调发展、促进领土内居民移居和流动;与此相关的提案由参议院负责;尊重各省和地区的特殊性,完善教育相关法律;保障公共受教育权的公平和免费原则以及在发扬民主价值、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保障大学的自治权和自给自足。(www.daowen.com)
国家负责建立最高法院的下级法院,设立和撤销职位,并规定其权限,颁发抚恤金,授予荣誉称号和批准大赦。
国家还可以通过或废除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以及与罗马教廷签订的协约。这些条约或协约效力等同宪法,高于一般法律,与宪法承认的权利互为补充。只有两院2/3 的议员通过决议时,行政机关才能废止上述条约或协约。
《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即属于上述条约范围。类似的还有《世界人权宣言》《美洲人权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女性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等。
国家立法保障公民机会及待遇平等,通过全面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宪法和现行国际协定认可的权利;保护无依靠的儿童(从出生直到基础教育完成),以及处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尊重民主秩序和人权,促进有利于超国家组织职权和竞争力的一体化协定;其规则效力高于一般法律。
国家授权总统宣布战争或和平,批准逮捕特许令和缴获令,制定处理缴获物的规则,在和平和战争期间确定军队编制,并制定军队管理条例和制度;在发生内乱时,宣布一地或数地处于戒严状态;批准或取消休会期间由总统宣布的戒严令;批准外国军队进入国家领土以及本国军队开赴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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