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各界在村级财务审计的法律依据上有着一定程度的质疑,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也有着一定的顾虑,但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加之市级层面的行政推动力度,2016年6月,安康市村级财务审计试点工作圆满结束,取得了出乎意料的好成绩。
截止目前,安康市村级财务全覆盖审计即将收尾,即使目前法律的契合度方面存在专家学者和法律界的质疑,但我们完全有信心村级财务审计全面铺开后不会出现审计外界所担心的意外,审计成果和所发挥的社会效益也将会把设想变成现实。这是由于“先在实践中站得住脚,后从法理上说得过去”是安康市进行村级财务全覆盖审计的首要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得住实践检验的就是正确的,哪怕是村级财务审计不完全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将来的法律法规也一定为了村级财务审计而调整!
中央多次强调“三个区别开来”,即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别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区别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别开来。
2016年6月13日,陕西省委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三项机制”文件,给机关干部和职能部门提供了敢创敢干的巨大空间,将彻底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形成了让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在精神上受鼓舞、在物质上得奖励、在政治上有提升的鲜明导向。
在村级财务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可边实践边探索边消除社会各界、村干部及村民的疑虑,针对村财审计的适用法规及相关条款做了梳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得住实践检验的经验或做法都具有无可否定的应用价值,在当前农村特殊的社会背景和政治体制中,根本不存在完全适合村级财务审计的法律条款,特殊情况特定做法,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首先是好做法,村级财务审计不同于常规审计,其具体审计做法和相应法律依据自然也不能生搬硬套,否则,村级财务审计将是一个无法打开的死结。
我国宪法规定,村、社区是村民自治单位,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而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单位。在现实中,所谓村民自治只是理想状态,部分村干部之所以能够成为一方霸主,甚至是“土皇帝”在当地违法违纪均是非自治的产物。因此,村级财务审计的法律依据也要充分考虑这种特殊现状。
现将目前能够与村级财务审计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在审计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阐述如下。
(一)《审计法》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依安康市委市政府文件(安办字〔2016〕47号)规定,在安康全市所有镇办整合农经站、财政所等原有若干机构,设立了镇办财政审计所作为镇办的内设机构,由镇办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具体办理镇办财政审计工作,其中审计监督业务要接收上级审计部门(县区审计局)的指导安排,并接受委托完成其他审计事项。
安办字〔2016〕47号文件具体确定了镇办财政审计所的职能职责,审计监督农村各类资金、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并要求做好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村级财务审计的镇办财政审计所人员与正式审计人员享受一样的审计津贴、出差补贴等经济待遇、职称待遇和政治待遇,使之全身心投入到基层财政财务审计工作之中。
镇办财政审计所中的“财政”二字不是对原镇办财政所的保留,而是除了审计职能之外还具有监管村级财政资金的使命,作为各村的财务结算中心而存在。镇办财政审计所这个名字引起了很多人的误解,认为财政审计两种职能并存就是自己审自己,其实,这里的“财政”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政了,因为当前镇办的财政职能已经弱化到了镇办财政所纷纷撤废的地步,镇办一级也基本上没有了征收税费的职能。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在审计业务执行上,镇办财政审计所又暂时作为镇办政府内审部门角色,接受县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村财镇代管的职能。
在全国范围内对大部分村、社区来说,“村财镇代管”制度一直形同虚设,村级财务普遍未建账或建账不全,通过村级财务审计,镇办财政审计所作为村级财务的结算中心,促进了“村财镇代管”制度的落实。
在不改变集体资金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村级财务和村集体资金委托镇办代管,通过统一会计核算、严格监督、民主使用,使村级财务管理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从源头上杜绝村干部铺张浪费、随支乱花、监管空白的不良现象。
审计发现,凡是严格实行了“村财镇代管”的镇办,村上的问题就少得多。同时也发现村财镇代管是监管不是管理,不能管太死,村财的使用决定权在村上。
镇办财政审计所既有镇办政府审计机关的性质,也扮演着镇办政府内审部门的角色,这种角色和职能定位是当前这种特定基层政治体制和农村社会管理环境决定的,是暂时的权宜办法,借鉴的是当前纪委部门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的角色和职能。一旦我国从上到下真正走上了法治化道路,法制环境允许的话,镇办财政审计所将不再作为镇办政府内审部门行使职能。
(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镇办财政审计所的设立是安康市的独特创举,属于安康市委市政府设定的镇办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独立进行审计,任何人不得干涉、阻碍。但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献言献策、献智献力,尤其是镇办政府的领导干部也可积极参与到村级财务审计中来,在当前这种基层社会环境中能更好地推动村级财务审计工作。
(三)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中有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www.daowen.com)
各镇办财政审计所人员运用智慧、发挥创造力,充分将该文件中的暂行办法参考应用到村级财务审计中来,逐步摸索出了村级财务审计的模式、规程,详见第四章。
(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镇办财政审计所作为镇办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可以合规合法地行使职能,以上(四)(五)两文件具体规定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由于大多数村级财务比较简单,可以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村级财务审计合并进行。
(六)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文件规定:“……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内设专门的审计科室,组织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审计。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制定统一标准的农村审计文书,切实规范农村审计程序。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金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该文件对村级财务审计的大体范畴做了划定,为村级财务审计指明了道路方向。
(七)农业部办公厅《农村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经办〔2008〕1号)相关内容如下: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2.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7.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10.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11.当地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该文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内容作了详细划定,更是对审计规程作了相对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对村级财务审计的探索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
以上法律法规的条款以及在审计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使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有法可依,并利用条款规定结合审计实践经验摸索出了村级财务审计操作规程、流程和模板以及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镇办政府原农经站均具有村级财务审计职能,现新设立的镇办财政审计所将原农经站的编制和职能纳入进来,从情理上说镇办财政审计所审计村级财务合情合理。
村级财务审计作为镇办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之一,其核心是要把镇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镇办纪委的监督责任挺在前面!要大力支持镇办积极开展村级财务年度审计,把村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今后市县国家审计机关延伸镇办审计中如果发现村干部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不积极开展村财审计的镇办,在提请对村干部严肃处理的同时,也应提请追究镇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追究镇办纪委的监督责任。这从运行机制上保证了村级财务审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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