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短视频制作与企业危机管理

短视频制作与企业危机管理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短视频主要介绍了其特征和优势、类型及制作方法。网络信息这种可重复性和可追溯性,为各个企业自动生成和建立了一份“危机档案”,并通过长年累积,不断扩充和丰富新的内容。企业一旦发生新的危机,网民通过查阅企业的“危机档案”,会将当前的新问题连同过去发生的一个个问题联系起来,危机不仅会被极力放大,而且会被再一次固化,产生多次提示和叠加效应,对企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短视频制作与企业危机管理

(一)短视频的制作过程

通常,一个短视频的制作流程分为以下三步。

1.选题和脚本创作

选题就是视频定位,首先要清楚到底拍什么;然后,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怎么拍。这就要创作脚本了,如要不要台词?要多少模特?每个镜头要怎样拍?台词要怎样讲?

脚本,其实就是整个拍摄流程,即是拍摄说明书,如选择在哪里拍,谁来拍,全都是由脚本来定的。

2.拍摄

脚本确定后,拍摄就变得简单了,根据脚本中的一个个镜头去拍摄就可以了。当然需要准备器材道具,也要考虑画面该怎样拍。对于拍摄,专业的可以很专业,不太专业的,直接用手机+手持防抖架也能拍。

3.编辑

当所有的镜头都拍完之后,就要进行视频剪辑了。这要根据脚本去剪辑镜头,必要时需配上音乐和特效。

(二)电商短视频类型

1.产品展示类

产品展示类电商短视频比较常见,成本较低,制作起来也非常简单,内容以展示产品的外观、功能为主。比较适用于家用电器、3C 数码、服饰、小商品等品类。

2.场景测试类

场景测试类电商短视频比较适用于食品、美妆、服装、日用百货等品类,内容主要是产品的对比测评与使用场景的模拟。它与产品展示类电商短视频相比,脚本相对复杂一些,不仅要模拟使用场景,还要充分、客观地表达出产品的优点。这类电商视频不仅适用于电商渠道,还有很多创作团队通过此类视频进行电商变现。

3.广告

广告类电商短视频主要出现在电视、各大视频网站上的贴片广告,在电商渠道出现的概率也比较低,主要展示在产品的详情页,一般都是大厂商每次新品发布的时候用来做市场推广

4.文化

文化类电商短视频,最经典的案例就是通过电商短视频构建了一个自营电商平台——一条生活馆,这不仅证明了通过短视频聚集同类人群进行电商变现的商业模式是可行的,而且这种模式的自营电商对用户的黏度是传统电商平台无法比拟的。

知识回顾

本章主要介绍了位图的应用和处理方式、基本动画形式的制作方法、元件和实例的制作方法、短视频的制作方法。

位图的应用介绍了位图的引入、矢量化,利用位图填充以及分离位图的方法。

基本动画形式制作介绍了动作动画、变形动画、遮罩动画、路径动画的制作方法。

元件与实例介绍了元件的类型、制作方法、元件的实例、实例的属性与变换、元件的编辑及其对实例的影响。

短视频主要介绍了其特征和优势、类型及制作方法。

课后练习

1.以“珍爱生命”为主题,利用Flash 软件制作一则公益广告动画。

2.为什么Flash 动画成了当今网络广告动画的主流形式?(www.daowen.com)

3.请讨论:GIF 动画会在今后的网络广告中消失吗?

4.如何制作短视频?

拓展阅读

网络视频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网络视频广告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络视频广告在发展中虽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难免有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网络视频广告搜索比较麻烦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甚至在YouTube,网络视频广告文章搜索需要的广告数据也会遇到一些要求网络视频广告的问题。因为其他网络广告,我们不能简单地使用一些关键字搜索,网络视频广告需要搜索视频广告的内容。虽然影片本身是网络视频广告,但其可能不会自动产生关键字。如果没有良好的网络技术支持是很容易产生不易搜索视频广告的现象的,那么靠网络视频,靠民众的人气而积攒起来的高点击、高浏览量广告很有可能因为不容易被搜索到而被人忘却。现在一些网站解决网络视频广告搜索的方法就是人工为视频添加标注。如果用户标注的网络视频广告语更精准,就更容易产生相关的网络视频广告。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关键词有时是不准确的。

(二)在信息传播中,容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有些网络视频广告由于过于追求轰动效应,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出现。例如,一些网站的记者、编辑凭借自己的正义感,在法律事件信息采集、传播中,仅凭一些细枝末节大肆宣扬,忽略了对事实材料的全面搜集;一些网民利用网络视频广告的匿名性、自由性的特点,在网上杜撰一些证据,使得一些法律问题“变质”。在正义感的心理驱使下,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人格、感受等统统被忽视了。所以,网络视频广告在法律事件传播中,凭借的是证据材料,出现的片面信息传播将误导广大受众,而意气用事的信息传播,也容易导致信息传播的事件失衡。

不仅是一些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不法网民制黄、贩黄、传黄的一种途径与手段。色情信息的混淆视听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发社会混乱,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与正常的生活环境

(三)网络信息具有可重复性和可追溯性

互联网像一个没有封顶的容器,只要是在互联网上出现过的信息,几乎会被永远保存,多年以后网民照样可以查询出来,或者继续扩充其中的内容。网络信息这种可重复性和可追溯性,为各个企业自动生成和建立了一份“危机档案”,并通过长年累积,不断扩充和丰富新的内容。一方面,尽管企业的危机早已解除,但是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仍有可能不断地被复制张贴,供人们浏览,无形中延伸了企业危机的追溯时间和持续时间,并为企业发生新的危机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网络视频广告通过搜索引擎技术,可以将成千上万个原本分散的话语聚集起来,形成强大的舆论浪潮,而建立在层叠联结、有序整合之后的信息,会迸发出更加巨大的褒扬或针砭能量。企业一旦发生新的危机,网民通过查阅企业的“危机档案”,会将当前的新问题连同过去发生的一个个问题联系起来,危机不仅会被极力放大,而且会被再一次固化,产生多次提示和叠加效应,对企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二、进一步规范网络视频广告发展的对策

(一)向全社会倡导和宣传网络道德

网络视频广告尽管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但作为一个大的系统,也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规范。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缺乏道德规范的系统都是短命的。当前,在我国网民活动中,出现了一些只注重自己发泄情绪,不理智留言、发表意见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从建立和谐社会,构建网络道德出发,增强对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教育,让他们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做到自律、慎独、理性地发表意见,规范自身行为,倡导网络文明,提倡在互联网中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保证以国家力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很好地约束人们的行为,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近十年的蓬勃发展表明,网络视频广告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所以让一些人有机可乘,“人肉搜索”和其他类似的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2010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它仍然是不够的。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很难找到在广袤的网络中寻找真正的侵权者。“有明确的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追究侵犯版权的侵权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行为如何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网络视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网络视频报道更加夸张,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网络谩骂,有的网络报道者打着“正义”的旗号声讨各种自认为不满的社会现象,片面地强调个人思想,不计无辜者的感受和权益,刻意地进行网络攻击(称之为“网络暴力”)。总的来说,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网络视频的专门法律、法规,系统地对网络视频下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相关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置,等等。只有这样网络视频广告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否则将引起社会的混乱,从而阻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三)舆论的引导

网络视频广告在为我们争取权利的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心理倾向“碎片化”。每个人都有一个高度独立的思维模式,传统媒体在场中所存在的舆论主要汇集点消失在独立的个体中,这就使得不法分子极易通过散布谣言来控制人们的思想,从而引起社会的恐慌。面对这样的形势,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将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始终控制在自己手中,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笔者认为国家加强网络视频广告引导舆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增加各个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虽然网络视频广告中的自媒体拥有巨大的影响力,但门户网站的新闻和信息的发布仍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此,国家应该牢牢地把握这一点,增强对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使门户网站可以更及时地报告事实,而官方网站也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明确各方的责任,避免共同的责任混淆,从而能够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广告从媒体的认可等方式来引导舆论走向。例如,对年度十佳博客、微博进行评选,而所谓的“十佳”则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具有积极的因素。随着评选结果的公布,人们就会加以关注,久而久之便会成为思想的汇集处,从而使得舆论导向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四)门户网站的自律

门户网站在网络视频广告中的地位早已在前面的论述中提到,作为网民会走进网络视频广告的导航——它具有相对较高的权威性以及较大的影响力,因而门户网站的管理是网络视频广告管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管理从内容上可以分为“自律”和“他律”,而对于门户网站的管理也应该是这两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国家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门户网站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虽然国家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但要对门户网站进行管理从根本上取决于门户网站的自律。

(五)发挥企业网站的沟通交流渠道功能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首选途径是网络,企业网站成为面向消费者的第一张名片。企业网站不仅是传播企业文化和理念的窗口,更是企业与消费者和媒体沟通的平台。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网站建设,通过企业网站及时发布各种相关信息,特别是危机发生后,不论是子虚乌有还是真有其事,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企业网站上明确公布企业对危机的态度和处理危机的措施;通过企业网站,建立起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媒体顺畅的沟通渠道,注意倾听消费者和媒体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坦诚对话及时化解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媒体的矛盾,消除外界对企业的疑虑,展现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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