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试用期限制及权益:需注意的问题

试用期限制及权益:需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限制及权益:需注意的问题

>>有关试用期的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试用期应该注意的问题

试用期间有很多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包括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限、试用期担保、试用期离职等很多方面: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2)试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做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4)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新员工的管理[2]

试用期,在更多的时候被理解为考察期,主要用来检验新员工的工作能力及个人素质。在这个层面上企业或用人部门往往扮演的是“如来佛”,而新员工是“孙悟空”,一个摊开手掌看你有多大能耐,另一个却想实际感受企业,想在工作中尽量表现出自身的才干。但是企业与新员工之间却往往有个误区:员工不了解企业(部门领导)的对自身期望所在(不知道在工作中领导希望自己如何做);员工所表现出来的不是企业(部门领导)所期望的。现实中,更多的做法是部门领导扮演的是站在旁边观察的角色,不上前指导,等出了问题又是痛批一顿,这样持续下去不但会严重打击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更限制了新员工工作创造性的发挥。另外还有这种做法,反正是在试用期内,部门领导在暗处记小账,新员工什么地方做错了,他也不说,只是一笔一笔记下来,等到考评时再秋后算总账,给新员工来个措手不及。

上述做法是要不得的。应该在新员工入职以后,承担起“育人”的责任,部门领导要从“考官”转变成“教练”的角色,通过各种方式的沟通、指导、帮助新员工了解自身的定位、工作流程以及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在双方之间达成共识,使其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消除新员工在工作上的顾虑,使其能放开手脚大胆工作,在部门内部建立一种“沟通交流机制”,尽可能地缩短新员工的上岗磨合期,在“育”的过程中再次“大浪淘沙”,不断地调整,使新员工的自身发展与公司的期望在调整中达到一致。只有形成这样一种“育人”的环境,才能在一定程度促进新员工的快速成长,避免因试用期内的管理问题或因彼此之间的误会而与优秀人才擦肩而过。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www.daowen.com)

根据实践中发生的试用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可不受其约束。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对该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