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风险抵押金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护本企业劳动用工良好秩序和促使劳动者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之目的,而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后的一定期限内归还劳动者的一项薪酬制度设计,其显著特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现金担保,外部表现是劳动者的工资减少或延期获得。
劳动风险抵押金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护本企业劳动用工良好秩序和促使劳动者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之目的,而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按一定比例在应发工资中先期扣留),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后的一定期限内归还劳动者的一项薪酬制度设计,其显著特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现金担保,外部表现是劳动者的工资减少或延期获得。
1995年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劳办发[1995]150号)一文中指出: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因为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该文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扣发一定比例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属于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而且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行为。但本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意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国家禁止的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www.daowen.com)
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指的是国家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没有胁迫或变相胁迫及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自愿以所扣发工资入股或设立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成为企业职工,并且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的,国家应当允许。这实际上是对(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的相似内容的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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