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计收入的风险
企业主客观上都极易岀现此类风险。主要包括未按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点确认收入、少计收入、延迟确认收入、未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擅自享受税收优惠或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等。
(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2)企业接受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未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未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企业取得的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他收入,未依法确认为当期收入。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未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未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或者未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6)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比例确认收入实现。
(7)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未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入和特定时期政策规定的暂不征税收入等。
(9)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各类不征税收入;或当期只申报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未申报不征税收入形成成本费用的纳税调增;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使用满 5年仍有余额且不归还财政的部分,未在第6年全部计入应税收入。
(10)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11)企业有兼营业务的,未按规定分别确认收入。
(12)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13)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按照被投资方作岀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14)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利息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5)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
(16)以物易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之间以生产资料交换生活资料、以生产资料交换其他生产资料等,都应视同销售,作购进和销售账务处理,并计算相关税金。但有些企业在这种非货币性交易中,不结算,不走账,少记销售收入,隐瞒利润。
2.多记成本的风险
(1)违规分摊成本不实。
一些企业在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时,不将能够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直接计入,或不将应按一定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按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摊。例如在“材料采购”账户中,只核算购入材料的买价,将应计入购入材料的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采购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2)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人为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
例如某企业2020年初选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商品购进价格上扬时,下半年改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成本,购进价格下降时再用先进先出法,使该商品的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交替使用了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人为地调节利润。
(3)材料假出库,虚列成本费用。
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虚减利润,就采用办理假出库手续,虚列材料费用,人为提高产品成本。例如有企业在车间办理领料手续,填制领料单,而实际未领料,车间成本核算员根据领料单填写的用途,以产品生产用料和车间维修用料为名,分别作增加产品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账务处理。年终,再以少保留在产品成本、多分配完工产品成本的舞弊方式,将虚增的产品成本人为地转入销售成本,相应地虚减利润总额。
(4)人为提高成本差异率。
为了控制超额利润,企业大都从隐匿收入和虚增成本两个方面进行作弊,人为提高材料成本差异率,多分摊材料成本差异。这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企业的常用作弊手段。
(5)计划成本过度偏离实际成本。(www.daowen.com)
根据财会制度规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计划价格通常以不高于或不低于实际价格的10%为宜。有的企业为了调节产品成本利润,有意过高或过低地确定材料的计划价格,甚至对已制定的接近实际价格的计划价格有意大幅度地上调或下压,从而人为地调整“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余额,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6)虚计在产品完工程度,调整完工产品成本。
产品总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将决定着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的真实性。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常常在分配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上做文章。即有意多折合或少折合月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或多计或少计在产品的完工程度等,以调节生产费用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
例如某企业本月生产产品2 000台,月末完工1 600台,在产品400台,完工程度为80%,企业为了提高产品销售成本,将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改为60%,从而使完工产品成本分配数额比应分配数额多,造成少计利润。
(7)改变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核算方法,调节产品成本。
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多次摊销法进行核算。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核算,一经采用即不得自行变更。但是有的企业为了调节产品成本,往往随意更换既定摊销法,违规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例如有企业为了调高或调低利润,就会改用一次摊销法,人为地操纵费用,从而达到预定的利润目标。
(8)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不按实际比率结转销售成本。
企业为了近期利益,通过多结转或少结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方式,使利润在不同会计期间被人为转移。例如有企业根据销售合同于12月份发出价款为1 000万元的商品,合同约定该批商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分三期收款,发出商品时收取货款的20%,以后两期各收取40%,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万元。按规定第一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为160(800×20%)万元,但企业却人为结转800万元,故意减少利润。
3.虚增费用的风险
常见的多列费用的风险点主要表现是:
(1)购入的固定资产及与之相关的运杂费、包装费等作为费用入账,提前列支。
(2)基建发生的料、工、费,直接费用化。
(3)将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和运杂费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4)将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一次性计入期间费用,调节利润。
(5)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6)将应由其他企业、股东、职工等负担的费用计入企业费用,混淆会计主体,调节利润。
(7)扩大税前扣除范围。
①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列支。
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了人身商业保险费,并在税前列支、未作调整。
③从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岀高于金融机构借款,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关联借贷未按照税法防止资本弱化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④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岀不符合税法规定。
⑤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与经营活动无关,或超过标准。
⑥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跨期结转部分纳税调整不正确。
⑦赞助费支出混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⑧经营租赁费支出,未按直线法确认各期租金支出;融资租赁,未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无真实业务内容直接列支。
⑩企业对外捐赠,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计提未经核定准备金支出,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的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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