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税负的承担上,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明显不同。若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在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在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在税负的承担上,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明显不同。
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若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筹划
在公司对外经营拓展业务时,面临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属于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www.daowen.com)
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在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并且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分公司是亏损,则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巨额亏损的情况下,能够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的效果。
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在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在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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