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主要风险点核查
(1)申报的增值税金额与申报的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比对是否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与往期比对是否存在异常。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9)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1)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比对是否异常。
(二)增值税风险应对
增值税风险应对及防范策略主要有:
1.企业账务处理与合同相匹配
例如,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购销双方往往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分期收款的具体时间。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分期收款时间,但采购方在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没有真正向销售方支付采购货款,销售方就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往往等到采购方实际支付采购货款时,才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此时,账务和税务处理与销售合同的分期收款结算这种条款约定是严重不匹配的,存在税收风险。
【案例4-11】某生产企业2020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成本为120万元,销售金额为226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合同约定2021年6月20日收款。
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 (www.daowen.com)
借:发出商品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21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直到2021年8月20日收到货款,才确认收入并纳税。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以上规定,该企业2020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约定2021年6月20日收款,虽然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但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合同与账务相匹配的原理,应确认收入并交税。即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当然,如果不按照以上办法进行处理,且想要规避税务风险,则必须修改合同。把原来销售合同中的购货方的付款时间修改为2021年8月20日,这样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变更为了2021年8月20日。
2.依法进行账务处理,规避纳税风险
企业一定要财务手续健全,账务处理准确。
3.纳税自查,排查账务中的纳税盲点
4.进行账务处理时,应以税务会计核算为主
(1)如果税法与会计对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规定没有差异时,应实行财务会计核算。
(2)如果税法与会计对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规定有差异时,应实行税务会计核算。
(3)如果对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只有会计上的规定,而税法上没有规定时,实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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