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变合同扩大抵扣范围的筹划
【案例4-5】丁公司聘请某培训机构刘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50 000元,合同约定:刘教授的机票5 000元由丁公司承担报销。
问题:5 000元的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
这5 000元的机票丁公司不得抵扣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改变合同:丁公司聘请刘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合同约定改为:刘教授的机票等所有车旅费用由其单位承担,培训费用共计55 000元。合同经此约定后,丁公司取得55 000元的培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二)合同分劈降低税基的筹划
【案例4-6】大华公司将一幢2015年取得的门市房对外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 200万元(合同约定含物业管理费200万元),租金于2020年初一次性收取。
【分析】
大华公司承担的主要税金如下:
增值税=1 200×5%=60(万元)
房产税=1 200×12%=144(万元)
假定不考虑附加税费、印花税等,合计税费204万元。
改变合同:大华公司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就房租和物业服务分别签订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 000万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
分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则大华公司承担的主要税金如下:
房租收入增值税=1 000×5%=50(万元)
物业费收入增值税=200×6%=12(万元)
房产税=1 000×12%=120(万元)
假定不考虑附加税费、印花税等,合计税费182万元。
【结论】上述业务在合同分别如实签订的情况下,实现节税22万元。
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物业管理服务等,如果把这些设施及服务的费用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约定在租赁合同的租金收入里,那这些设施及服务的费用也要交纳房产税,企业在无形中增加了税收负担。
(三)不同税率业务的合同筹划
【案例4-7】科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销售电梯。每部电梯平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含安装费和3年维护保养)。2020年签订电梯销售合同,销售电梯300部,不含税合同价10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免费安装和3年免费保养。
【分析】(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业务,科兴公司2020年应纳增值税额=100×13%×300=3 900(万元)
改变合同:签订电梯销售合同,电梯不含税售价70万元;合同中单独条款约定(或单独签订一份合同),收取安装费10万元,收取3年的电梯保养费20万元,且合同中分别注明发票按照具体项目开具、款项按照具体项目支付。
则科兴公司应纳增值税额=(70×13%+10×3%+20×6%)×300=3 180(万元)
【结论】节税:3 900 -3 180 =720(万元)
【注意】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改变合同业务名称的筹划
【案例4-8】黄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销售化工产品过程中,为了便于客户盛放化工产品,将一些特大型号的钢瓶出租给客户,2020年收取租金113万元。
【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钢瓶出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应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年计提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改变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把收取客户租金变为押金,并单独记账核算,则收取款项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12个月后押金逾期,再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
(2)12个月后押金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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