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或服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或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得较多。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或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抵扣得少。
不过,为了弥补购货人的损失,小规模纳税人有时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在选择购货对象时,要综合考虑由于价格优惠所带来的成本的减少以及不能抵扣或少抵扣进项所带来的成本费用的增加。
【案例4-2】光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A产品,A产品含税单价为113元。现有X、Y、Z三家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且质量无差别。三家公司情况如下:
X为一般纳税人,原材料含税单价为90.40元,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Y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材料含税单价为84.46元,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
Z为个体工商户,原材料含税单价为79元,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光明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条件,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光明公司应该选择哪家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分析】
A产品的不含税单价=113÷(1+13%)=100(元);A产品的销项税额=100
× 13%=13(元)。
(1)从X处购货
单位成本=90.4÷(1+13%)=8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80×13%=10.40(元)
光明公司单位产品应纳增值税=13-10.40=2.60(元)
税金及附加=2.60×(7%+3%)=0.26(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80-0.26)×(1-25%)=14.805(元)
(2)从Y处购货(www.daowen.com)
单位成本=84.46÷(1+3%)=82(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82×3%=2.46(元)
光明公司单位产品应纳增值税=13-2.46=10.54(元)
税金及附加=10.54×(7%+3%)=1.054(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82-1.054)×(1-25%)=12.7095(元)
(3)从Z处购货
单位成本=79(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0(元)
光明公司单位产品应纳增值税=100×13%=13(元)
税金及附加=13×(7%+3%)=1.3(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79-1.3)×(1-25%)=14.775(元)
【结论】通过上述计算分析可知,从X处购买原材料所获利润最大,所以应该选择X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提示】采购的结算方式包括赊购、现金、预付等。
在价格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采用赊购方式不仅可以获得推迟付款的好处,还可以在赊购当期抵扣进项税额;采用预付方式不仅要提前支付货款,在付款的当期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被抵扣。因此,在购货价格无明显差异时,要尽可能选择赊购方式。
在结算方式和购货价格有差异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货物价格、付款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综合因素,选择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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