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做“两套账”,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会面临哪些从业风险呢?
1.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0 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禁入风险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印发)第六条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案例2-19】许某某(会计)逃税案——设立真假“两套账”隐藏收入偷逃税款案件(www.daowen.com)
许某某为平顶山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在担任会计期间,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的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
检察院指控,该公司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 973 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 343.25元;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 081 269.66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17 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 150.96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在有期徒刑3年到4年之间依法判决。
许某某辩称:在平顶山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财务由张某某负责,他是主管,我是会计。我做会计后,公司的领导黄某某和张某某让我做两套公司账目,一套是公司经营的实际账目,是真账;另一套是张某某把报表做好后给我,我把他提供给我的数据记到账上,这套是假账。从我2005年做会计到2008年一直就是这样,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张某某、黄某某他们让我做的。为什么做“两套账”,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公司因为偷税被查处后,我才知道公司让我做假账是为了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偷税用的。我不知道做假账是用来干什么的。公司每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做会计期间公司共隐藏多少收入、偷了多少税我也不知道,我只负责记账。
法院认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案例点评】通过这个法院判例,我们要警醒:防范风险、不踩法律红线,保护好自己!随着税收监管环境越来越严,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要不断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也要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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