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1.可抵扣的票据类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车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取得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4)对于机票来说,可以抵扣的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仅取得登机牌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例如员工到法国、韩国等国外出差等取得的机票。(www.daowen.com)
2.可抵扣的人员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人员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例如,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则不能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可抵扣票据的票面要求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票、公交车票、长途客运手撕票、手写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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