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解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解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

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www.daowen.com)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务中,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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