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向股东借款
借:货币资金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XX借款
2.股东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XX借款
贷:货币资金科目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借款的涉税风险
1.增值税涉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股东向公司借款。
如果企业无偿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要求按照贷款服务,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2)公司向股东借款。
①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时,才会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上述政策并未提到“其他个人”(自然人),也就是说,公司的个人股东无偿将资金借给公司,是不需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的。在税务机关的营改增热点政策解读中,北京国税曾给出明确答复,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②股东有偿借款给公司
股东有偿借款给公司,公司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公司取得借款利息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www.daowen.com)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股东有偿借款给公司,公司在向个人股东支付利息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3.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股东向公司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公司收取了相关利息,则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将该利息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公司向股东借款。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a.金融企业,为5∶1;
b.其他企业,为2∶1。
公司和股东之间算不算关联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股东与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属于关联方,实务中需要注意债资比的限制。
【案例2-16:关联方借款】
甲公司为某市一居民企业,因资金需要,向其自然人股东乙借款。
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本金1 200万元;甲公司需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
背景资料:乙对甲公司的资本投入为480万元。同期甲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 1 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需支付利息58万元。
问题:甲公司向乙借款发生的这90万元利息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析】
首先要考虑利率因素,同期同类的银行贷款利率是年息5.8%,而甲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实际利率是7.5%(90÷1 200),因此只能按5.8%扣除。
其次要考虑债资比,乙对甲公司的资本投入为480万元,一般企业债资比是2∶1,因此可以扣除的借款本金上限是960(480×2)万元。
结合这两个考量因素,甲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是55.68(480×2×5.8%)万元,而不是90万元,因此需要做纳税调增34.32(90-55.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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