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处理分析
对于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是按售价确认主商品的收入、结转主商品的成本,所赠商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种,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收入,同时结转相应商品的销售成本。
【分析】具体应该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呢?从会计准则角度来说,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目前并不是特别明确,日常处理的方法也各有不同。目前对此业务的处理,说得较为清楚且比较权威的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还可以参考的就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专家观点。以下我们结合这两方面的解释、解读来进行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①《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明确,“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观点。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第7号——零售及消费品行业收入审计的考虑》的观点如下。
“捆绑销售”:购买10块肥皂赠送1块肥皂。由于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录收入和销项税金,按赠品与卖品总量结转销售成本。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与“捆绑销售”存在本质差异的“单独赠送”。单独赠送,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典型的案例包括:消费满200元赠送布艺玩偶1只;向储值卡内预存1 000元赠送折叠自行车1辆;买10瓶饮料送1把雨伞等。(www.daowen.com)
综上来看,在实务中,对买一赠一这种销售行为,需要根据其具体的“赠送目的”来进行分类处理。
如果买一赠一过程中,附赠商品的目的为宣传、广告、客户联系之用,则应计入销售费用。例如买衣服赠送商场台历、买化妆品赠送新品小样、买啤酒赠送品牌开瓶器等。
如果买一赠一过程中,附赠商品本质上与主商品构成捆绑销售、折扣销售,则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收入,同时结转相应商品的销售成本。例如买一双鞋送一双鞋、买指定款西装送衬衫、买电饭煲送铁锅等。
2.增值税处理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也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作出过答复,明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买一赠一,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在发票开具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在买一赠一销售下,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