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对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向客户赠送的货物或者服务,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根据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实际购置价格为基数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是不需要代扣代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的主要风险点:对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赠送的货物或者服务,个人所得税未作代扣代缴。
链接稽查案例:深圳某公司赠送客户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被稽查罚款24万元(www.daowen.com)
近日,深圳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深圳某软件公司2020、2021年度均向客户赠送了大量的礼品,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及罚款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前往该公司办公现场调取了账册资料,在查阅科目余额表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0、2021年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合计列支了240万元的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对此无法给出明确的解释,也不能够提供该费用的原始凭证。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细致的税收政策宣讲打消了他的顾虑,该负责人告知稽查人员,这笔费用主要用于给客户赠送礼品,由于费用性质特殊,客户不愿提供身份证缴纳个税,他们就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此,涉税问题已经水落石出,该局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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