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购物送券,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2-7】2021年10月,某饭店开展“满100送100”的促销活动。活动规则:消费者消费满100元时,赠送100元现金抵扣券,不足部分不送;当消费者下次来店消费时可以作为现金抵菜品消费金额(不包含烟酒和饮料等);现金抵扣券不找零,不兑换现金,不兑换礼物;现金抵扣券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2021年10月期间,该饭店实现含税收入212万元,赠送现金抵扣券面值200万元。根据以往经验估计,该饭店预计现金抵扣券使用率为8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消费者进店消费使用现金抵扣券面值140万元,还有60万元现金抵扣券未使用。该饭店仍然预计顾客现金抵扣券使用率为80%,即剩下的60万元抵扣券预计还有48万元会在失效前到店消费使用。
假定该饭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请问该饭店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分析】
1.会计处理
饭店授予顾客现金抵扣券是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顾客消费单独售价212万元(含税);考虑到现金抵扣券使用率(80%),饭店估计现金抵扣券单独售价为160万元(200万元×80%,含税价)。饭店应当按照服务(消费)和现金抵扣券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分摊至服务(消费)的交易价格=212÷(212+160)×212=120.82(万元)
分摊至现金抵扣券的交易价格=160÷(212+160)×212=91.18(万元)
(1)发放现金抵扣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98(120.82÷1.06)
合同负债 86.02(91.18÷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www.daowen.com)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现金抵扣券使用抵扣了140万,因此应按照消费者使用率占预期将抵扣使用的现金券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使用的140万现金券应当确认的收入=140÷160×91.18=79.78(万元)
剩余的未使用的现金券=91.18-79.78=11.4(万元),仍然作为负债。
借:合同负债 79.78
贷:主营业务收入 79.78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在收讫销售价款时,按照销售价款计征增值税,即12(212÷1.06×6%)万元。
在后续消费者使用现金抵扣券、饭店回收现金抵扣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截至年底确认的“合同负债”余额为11.4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纳税调增为收入。该饭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填报如下。
第一步:填写表2-19《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表2-19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第二步:填写表2-20《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表2-2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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