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处理及风险防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及风险防范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购物返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收应秉持确定性原则,会计确认的合同负债仍应调整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这一方面保障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一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的一致。

企业所得税处理及风险防范

关于购物返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表单及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中规定的精神,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收应秉持确定性原则,会计确认的合同负债仍应调整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www.daowen.com)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购物送券业务,商品/服务销售完成在前,购物券使用(即发生商业折扣)在后。假定年末购物券未完全使用,从税务风险规避的角度,在企业送出购物券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在商品/服务销售与购物券之间进行分配,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对会计上确认的“合同负债”调增为收入。这一方面保障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一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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