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论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

论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总局层面的文件精神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较为恰当:在顾客首次消费时,以实际取得的销售金额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和开具发票,对赠送的券不计入增值税收入。在此后顾客实际使用购物券消费时,仅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论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

(一)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

对于购物返券促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说明,但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此作出过明确规定。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三)应采取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及风险注意

购物返券实质上是为了促使顾客更多消费而给予的折扣优惠。在增值税上应按照商业折扣处理。结合总局层面的文件精神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较为恰当:(www.daowen.com)

在顾客首次消费时,以实际取得的销售金额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和开具发票,对赠送的券不计入增值税收入。在此后顾客实际使用购物券消费时,仅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是:

(1)所返购物券在使用时,销售额和抵减的折扣额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购物返券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购物返券在增值税上应按照商业折扣处理,而不应该视同销售。对此,有地方税务机关[《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曾明确规定,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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