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发票的风险
1.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图2-1 虚开发票的行为
其中“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真实交易;
(2)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
(3)进行了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
2.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联合惩戒。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 〔2016〕 2798号)文件将“包括虚开在内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列入了惩戒对象,并规定了28项联合惩戒措施。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如何应对虚开风险
(1)做好报销管理。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做好开票管理。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做好交易环节管理。
交易前: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交易中:在交易中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部门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收票时: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审查税务登记证、合同、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通过相关资质、资料等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交易后: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对开、环开发票的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型虚开行为。例如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对开
(www.daowen.com)
图2-2 对开发票
2.环开
图2-3 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虽然属于闭环抵扣,未少缴税款,也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但是,其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属于虚开发票,开票方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对接受虚开发票的一方,也会采取进项税额转出、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等措施。
(三)“三流不一致”发票的风险
“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 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实务中,经常会加上合同流,要求合同与发票一致。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物流、合同流相互统一,就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发票的风险。
图2-4 “四流一致”
不过,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并没有机械地要求“三流一致”。有地方税务机关就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发票应开具给货物的实际购买方或者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与货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直接关系。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口径。
(四)失控发票的风险
1.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个通俗的说法,规范的叫法是“异常凭证”。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取得失控发票的后果
(1)受票方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抵扣或退税受到限制。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如何防范失控发票风险
(1)要注意业务真实性,不购买发票,不虚假抵扣,发票内容与真实业务要相匹配,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证、合同、付款单据、物流信息等材料保存好备查。
(2)按照合同规定,和谁发生采购关系,就从谁的手里取得发票,不收来路不明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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