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筹建期”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不过该文件已经作废,在实务中参考意义不大。
对于筹建期如何确定,由于税法一直未明确,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目前实务中对于筹建期结束时点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之日。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就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曾明确: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有观点认为,上述文件中“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这一表述说明,企业筹办期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因此应该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之日。(www.daowen.com)
此外,还有部分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的标志。还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延续之前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相关政策下的做法,也采取了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判定企业开始了生产经营、筹建期结束。
由于税法定义的模糊性,考虑到不同地区税收征管口径的不同,关于实际筹建期的确定,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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