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影响分析

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影响分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影响分析

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实施细则比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不同

新准则中的职工薪酬如前所述包括8项内容,而所得税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预计的辞退福利和以现金支付的股份支付在税法中没有考虑进来。

(二)福利费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采取据实列支,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规定不同(www.daowen.com)

新准则规定: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对商业保险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新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五)辞退福利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辞退福利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新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一是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二是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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