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后标题:农场企业资源性资产计价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优化后标题:农场企业资源性资产计价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场企业资源性资产计价的缺陷资源性资产,是指农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二)改进农场企业资源性资产计价的建议笔者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

优化后标题:农场企业资源性资产计价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一)农场企业资源性资产计价的缺陷

资源性资产,是指农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不同于一般会计学上的资产的计量,由于其具有稀缺性、非交易性等特点,其计量应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对其价值进行计量。此外,对于一些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计价,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以上提到的评估与计量方法大部分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可操作性不强,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二)改进农场企业资源性资产计价的建议(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单从这一点来看,土地使用权是存在市场价格的。但法律又明确规定不准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市场价格的。那么,对于农场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农用地应如何确定其入账价格,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该宗土地资源资产的价值呢?显然,其计量不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为了能够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农场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农用地的价值,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笔者认为,对于该宗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计量的入账价值,既具有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这种做法也得到了认可。而对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则可按照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计量的入账价值。对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则按土地资源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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