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恢复和发展社队企业与家庭副业:1978-1983年的阶段

恢复和发展社队企业与家庭副业:1978-1983年的阶段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针对西藏以农牧业为主,农牧业人口占80%以上的特殊区情,制定了许多有利于发展社队企业和家庭副业的方针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西藏社队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以简单手工业劳动为基础,以家庭劳动为基本特点的个体企业。

恢复和发展社队企业与家庭副业:1978-1983年的阶段

1978年12月,党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从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上拨乱反正,对长期以来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一些“左”的做法和认识作了纠正,并决定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的重大战略。1979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社队企业在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中的地位,并指出社队企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工农差别、加快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载体。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针对西藏以农牧业为主,农牧业人口占80%以上的特殊区情,制定了许多有利于发展社队企业和家庭副业的方针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西藏社队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以简单手工业劳动为基础,以家庭劳动为基本特点的个体企业。个别农村社区的农牧民为了扩大经营,在其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合伙投入资金、劳力、劳动资料,开始走上联合经营之路。到1979年,全区社队企业收入271.29万元,农牧民每人平均从社队企业收入中获得1.81元。[2]

1980年,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从西藏实际出发,实行“放、免、减、保”四字方针,采取特殊政策让农牧民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尽快富裕起来,对多种经营、社队企业、民族手工业做了新的规定,并颁发了《关于农牧区若干经济改革的规定》,明确指出“各地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社队,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手工业和副业生产,搞好社队企业”,并规定“免征城乡集体经营的民族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性行业等企业和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工商税两年。社队和农牧民群众上市出售、交换的农、牧、副产品一律不收税”,到1982年,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对“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继续免征工商税”。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非农业的发展。许多县、社从当地实际出发,开办了种植场、养殖场、运输队、建筑队,还设立了数千个商业饮食服务点。到1984年,社队企业产值达3 433万元,农村社会总产值中非农业产值比重上升,由1965年的2.3%提高到1984年的14.81%。[3]随着社队企业和家庭副业的发展,单一农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农业经济开始从只重视种植业生产向林、牧、副、渔五业综合发展转变(见图1),农村经济开始从只重视农业生产向同时大力发展工、商、建、运输业综合经营转变。(www.daowen.com)

这一时期,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对社队企业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计划、供销、贷款税收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成为社队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使西藏社队企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为改革开放后的乡镇企业崛起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这标志着西藏乡镇企业从此步入了恢复起步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