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财务可行性评价就是围绕某一个投资方案而开展的评价工作,其结果是做出该方案是否具备(完全具备、基本具备、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结论。而投资决策就是通过比较,从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选择一个或一组最优方案的过程,其结果是从多个方案中做出了最终的选择。投资决策的条件相对财务可行性而言更加严格,主要有经济合理性、技术上可行性和法律政策的许可。因此,财务可行性评价仅仅为投资决策选择的条件之一、经济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即相对微观主体而言具有盈利性,但投资决策的最终确定必须考虑更多因素。同时,在时间顺序上,可行性评价在先,比较选择决策在后。如果不考虑投资决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仅从财务的可行性这一角度思考,这种关系在不同类型的方案之间表现不完全一致。
1.评价每个方案的财务可行性是开展互斥方案投资决策的前提
对互斥方案而言,评价每一方案的财务可行性,不等于最终的投资决策,但它是进一步开展各方案之间比较决策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完全具备或基本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才有资格进入最终决策;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不能进入下一轮比较选择。已经具备财务可行性,并进入最终决策程序的互斥方案也不能保证在多方案比较决策中被最终选定,因为还要进行下一轮淘汰筛选。
例如,某投资者拥有投资资金100 万元,拟从A、B 两个方案选择其一进行投资,A、B 两个投资方案经计算收益如下:
A 投资方案的投资额为50 万元,净现值为25 万元,内部收益率为50%。(www.daowen.com)
B 投资方案的投资额为80 万元,净现值为30 万元,内部收益率为37.5%。
上例表明A、B 两个方案均完全具备财务可行性,但由于方案是互斥的,所以两个方案不能同时选择,还必须依据其他客观条件和标准进一步判断选择。
2.独立方案的可行性评价与其投资决策是完全一致的行为
相对于独立方案而言,评价其财务可行性也就是对其做出最终决策的过程。从而造成了人们将财务可行性评价完全等同于投资决策的误解。其实独立方案也存在“先评价可行性,后比较选择决策”的问题。因为每个单一的独立方案,也存在着“接受”或“拒绝”的选择。只有完全具备或基本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才可以被接受;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只能选择“拒绝”,从而“拒绝”本身也是一种方案,一般称之为零方案。因此,任何一个独立方案都要与零方案进行比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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