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封建采邑制度下的继承权意义

封建采邑制度下的继承权意义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孟德斯鸠看来,采邑继承权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说,采邑继承权的确立意味着封臣在主动寻找领主。布洛赫认为,不仅附庸的后代更适合做附庸,而且拒绝授予附庸后代的采邑继承权则向其他附庸发出明确的惩罚其子孙后代的信号。这样,布洛赫就推断,封建采邑的继承权就确立起来,封建领主就自动放弃了决定采邑财产的处置权。

封建采邑制度下的继承权意义

在封建制的发展过程中,采邑继承权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采邑,就是封建领主对那些向领主提供劳务、军役或者地租的附庸授予一块土地,作为附庸服务的报酬。领主有义务保证附庸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有时监管附庸子女的成长和婚姻选择,而附庸需要承担必要的劳役、复仇义务和额外的人头税或者援助费。在孟德斯鸠看来,采邑继承权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

但是,采邑继承权的确立与封建领主分封采邑具有不同的政治内涵。分封采邑的主动权在封建领主手中,而采邑继承权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封建领主分封权力。继任的封臣则在采邑继承权的确立之中获取了主动权,尽管还必须向封建领主施行臣服礼和效忠关系。这就相当于在一份雇佣合同之中,父亲退休后由儿子决定是否继承父亲的职位,企业的老板只要儿子愿意干活就将其留下而形成世袭雇佣制。在某种程度上说,采邑继承权的确立意味着封臣在主动寻找领主。那么,采邑继承权确立的理论基础在哪里呢?

马克·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一书中认为,由于封建采邑是一笔价值巨大的地产,“附庸关系中子承父业的要求就会变得难以抵御。拒绝臣服礼或臣服礼不被接受,不仅将失掉采邑,而且也将失掉父亲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遗产”。如果在附庸关系中儿子有继承父亲财产的天然愿望,“采邑向继承性发展是出于对土地控制权的自然需求”,那么,在先前的附庸死后领主有机会选择新的更有能力的附庸、教会不愿承认采邑授予永久性的背景下,那些“迫切地希望重新拥有其对地产、城堡以及附庸所行使的政治权力的所有权”的封建领主,为什么不收回采邑而破坏采邑的继承权呢?布洛赫认为,不仅附庸的后代更适合做附庸,而且拒绝授予附庸后代的采邑继承权则向其他附庸发出明确的惩罚其子孙后代的信号。这样,布洛赫就推断,封建采邑的继承权就确立起来,封建领主就自动放弃了决定采邑财产的处置权。

但是,仔细推敲后,我们就会发现,布洛赫的推断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说部分附庸的后代更适合做附庸,布洛赫的说法还可以接受。如果说所有附庸的后代更适合做附庸,那么,布洛赫的说法就很难符合历史状况。从人口出生统计上来说,许多附庸的后代无疑是先天的残疾或者比较懦弱的人。同时,布洛赫以信号理论作为封建领主承认采邑世袭权的依据,尽管有部分的合理性,但也难以解释如此众多的地产就在信号理论的作用下转变为附庸的世袭财产。这就意味着,我们还需要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寻求采邑继承权普遍确立的根本原因。

毫无疑问,附庸在获取采邑之后,会在采邑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形成庄园,从而将采邑转变为一笔具有高效产出的地产,附庸也因此拥有了雄厚的实力。在经过几十年的经营之后,封建采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公司资产,尽管封建主拥有最初授予的土地或者农民。除了最底层的附庸和最高层次的领主(国王外),其他附庸同时是上层领主的附庸,又是下层附庸的领主。作为领主,他竭力将地产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作为附庸,他将竭力争取地产的控制权。当附庸死后,封建领主要想收回授封的采邑,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要么必须给予附庸投入的资本和土地改良的收益进行适当的补偿,要么就会面临附庸强大实力的反抗。当实力较弱的封建领主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巨额的补偿,或者面临反抗成本比较高昂的情况下,简单地承认附庸的后代继承采邑和继续服役也许是成本最低的办法。

布洛赫说:“从虔诚者路易以后,王权逐渐衰弱,维护中央权威的这一原则实际上已越来越难以实行。伯爵们又恢复了从前墨洛温王朝衰落过程中贵族社会特有的习惯,极力使自己成为牢固控制领地的地方豪强,并且越来越多地取得成功。”依靠自身的实力,法国的罗伯特家族从公元885年到1136年期间一直继承着普瓦提埃伯爵的爵位,只是在890—902年期间因继承人年幼而发生中断。

如果封建领主能够依靠武装力量收回附庸的采邑,其他附庸也会意识到,自己的采邑也将面临相似的命运,因此,附庸对领主的忠诚度就会急剧降低。这在领主每年召开的群臣大会和附庸聚会时就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在封建领主之间冲突或者战争频繁的时代,附庸忠诚度降低的后果则意味着封建领主有可能在战争中失败或者整个封建庄园被附庸出卖。封建领主之间的激烈竞争也意味着封建领主需要通过授予采邑的继承权来确保附庸的忠诚。例如,为了获得前往意大利进行征服活动时贵族的忠诚,法国国王秃头查理在877年颁布的《基尔希赦令》中承诺,属于附庸的荣誉地或者采邑将传给其儿子。(www.daowen.com)

这样,我们就看到,封建领主之间的激烈竞争、附庸的采邑投资和反抗成本、封建领主缺乏补偿资金或者实力衰弱是造成封建采邑继承权逐步确立的根本原因,“显示出政治利益更深层的各种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在西欧,附庸军事服役的期限一般限制在四十天,附庸提供的侍从军事人员的数量也固定并随着服务等级的提高而递减。例如,一位主教掌握有数百名骑士,但按规定他只能向领主提供20名免费骑士的服务,超过20名骑士和40天的服务就需要领主额外支付报酬或者授予某些继承的权利。

到10世纪初,尽管封建采邑在西欧还高度不稳定,但是,教会力量的软弱性导致教会领地上较早地确立了附庸世袭继承采邑的权利。在法国和英国,采邑继承权直到11世纪中叶才基本确立,此前领主有权随时收回附庸的采邑。当伦巴第王国的大贵族和其附庸骑士因为采邑的世袭权而在1035年发生战争冲突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康拉德二世,作为大贵族和骑士共同的封建领主,在1037年颁布赦令规定,所有世俗的大贵族佃户、主教、男女修道院院长的“恩地”都将被视作世袭地产,可由子孙或者兄弟继承。当附庸获得了领地世袭权,为了保护家族的荣耀和实力,长子继承权也逐步确立起来。获取世袭采邑的附庸,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需要向封建领主贡献一份礼物,如缴纳实物、捐献一笔金钱或者缴纳相当一年地产收入的继承税,以便继承劳役、军役或者地租。

附庸所获得的采邑一般来自单个领主,但也有通过授予、继承或者转让来自多个领主的情况。在封建社会的日本,附庸的采邑可以在附庸家族内继承,也可以在共同领主的附庸群体内转让,但不允许在不同领主的附庸之间转让。在西欧,附庸的领地允许在家族内继承,也可以在不同领主之间转让甚至买卖。这就意味着在西欧的采邑制中,一位附庸可能会同时有多位封建领主。例如,在13世纪末,一位德国男爵相继成为20位领主的授田附庸,另一位男爵则有43位领主。当一位附庸的几位领主发生冲突或者战争需要附庸的帮助时,附庸通常按照臣服行动的先后、所获取采邑的价值、绝对臣服的宣誓或者法院的判决来决定自己的行动,附庸的忠诚就在多位领主的冲突中被炸得粉碎。只有君主才成功获得了附庸和其臣民的绝对效忠宣誓,此时,君主就演变为专制君主。

随着采邑继承权日益变成一种世袭性的权利,附庸的必要义务和额外义务负担就显得尤为沉重,附庸就有动力去限制甚至解除封建义务而保留采邑的权利。这特别是在实力强大的附庸和弱小的领主情形下更是如此。依附于某个封建领主最低端的农民,由于其采邑投资成本和反抗成本较低,且不受王权的保护,其继承封建采邑的权利很难形成。以封建庄园为中心的土地,一部分是领主自领地或者保留地,其产出直接归于领主;一部分是农民佃领地,领主通过胁迫或者通过传统惯例拥有这些耕地、草地和农民房舍的统治权,享有对农民的征税权、索取劳役权、土地没收权、土地转让时的收费权。农民通过向领主保留地提供劳务来换取佃领地的租种权和保护,并交纳相应的地租。这样,在暴力胁迫较多的地方,如英国和法国,农民自主地到12世纪很少存在,农民主要围绕庄园而生活;在暴力胁迫相对较少的地方,比如德国的萨克森地区,农民自主地大量存在,并与贵族的自领地并存。在缺乏土地继承权的世袭时,领主与农民的关系就转变为地主与租佃者的关系,但租佃人后代的继承权基于习俗会受到尊重。

为了支付附庸的报酬,领主的保留地被不断分割。随着领主的自领地规模的缩小,农民的劳役需求就会降低,领主会要求农民用实物地租或者货币取而代之。当土地价值提高时,农民获得租佃土地的继承权就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领主将出租的土地收回。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圈地运动。在土地价值很低但农民劳动价值很高的地区,比如俄罗斯,王权强制的农奴制就发展起来。如果封建领主能够依靠收回的采邑获取高额的收益,那么,采邑的继承权也将被废弃。从11世纪开始的拓荒运动,迫使拓荒地区的领主采取特许契约的方式来吸引农民进行拓荒和迁移。拓荒运动在西欧有两个含义,一是推动原有庄园附近普遍采用授予城镇特许权和废除农奴制度;二是拓荒地区的负担减少,更多地采取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而非劳役地租的形式。随着西欧在12世纪以后货币关系的发展,土地价值急剧增加,土地交易市场逐步发展起来,土地的买卖和服务报酬的货币化就取代了采邑继承权和附庸的劳役提供机制,采邑也开始转让和出卖。

但是,采邑继承权一旦确立起来,则意味着产权的重大创新。虽然西欧后来的采邑继承权在圈地运动中不断遭到破坏,但是,财产权却稳固地在西欧确立以来,为后来的商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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