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时代,一夫一妻制广泛盛行。丈夫死后,妻子或者改嫁,或者守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中国各民族的历史上,却存在过一种“收继婚”的现象。这就是以家族的男子收继庶母、叔婶、兄嫂为特征的婚俗。这与儒家的“夫妇有别”、“嫂叔隔离”、“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截然不同。
《史记·匈奴传》曾云:“夏桀无道,汤放之鸣条。三年而死,其子獯粥妻桀之重妾避居北野,随牧移徙。中国谓之‘匈奴’,其言下后苗裔,或当然也。”夏桀的儿子娶了其妻妾,逃奔到北方成为匈奴。在匈奴,“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妻妻之”。《后汉书·乌桓鲜卑传》记载,乌桓人或者东胡人“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周书·突厥传》记载,突厥人“伯叔死,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遵者不得下淫”。据《元史·顺帝纪》记载,蒙古人“不行三年之丧,又收庶母、叔婶、兄嫂”,“国俗叔嫂相妻,盖欲守其家产”。董家遵在《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中认为,游牧民族的收继婚现象存在三点规则:“第一,被收娶者必须是无夫的寡妇。第二,收娶者必须是死者习惯上婚姻的继承人。第三,他们的结合是社会制度许可的,双方都承认权利与义务,是公开的结合,绝不是偷偷摸摸的私通。”
在清朝时期,中国各地区存在收继婚的现象。在民俗中,收继婚在陕西、甘肃、湖南、四川等地称为“转房、剉栽”,在湖北又美其名曰“续婚、挽亲”,在四川、江苏等地叫“就婚、续婚、接梁”,在贵州则称为“填房”,在浙南“续亲”,在广西、江西叫“转婚、转书”; 江西的赣南则称之为“升房”。比利时神父许让(Louis M.J.Schram)在《甘肃土人的婚俗》中记载,甘肃永登连城镇在20世纪初还存在“叔接嫂”的继婚现象:寡妇或者给丈夫死去的兄弟当妻子,或者做妾,以免孩子流落其他家族。民国时期,湖北襄阳谷城的“转房”,甘肃陇西“上舍”,赣南“转婚”,浙江台属的“接面”、泰顺“转亲”,湖南的“转房”,都是“兄故弟娶嫂、或弟故娶弟妇”的同辈收继婚。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认为:“中国边境各族通行收继之俗,或且播其风于中国内地。”比利时人雷克洛在《婚姻》一书中记载,犹太人、阿拉伯人和印度人中也曾实行过叔嫂婚配制:“根据这种制度,一人死而无子,其近亲则有交配孀妇而为亡者生嗣之义务。”据统计,收继婚共有弟收兄妻、兄收弟妻、子收庶母、侄收叔母或伯母、外甥收舅母等127 种形态。
对于收继婚现象产生的原因,民俗学家和社会学家众说纷纭。董家遵认为,我们应该从“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去观察收继婚的成因或动机”,而不是从财产、传宗接代甚至宗教心理方面去解释。按照林幹在《匈奴史》的说法,收继婚制“带有保留一家一族的个体家庭的劳动人手和增强家庭或家族中的生产力量的经济意义”。马长寿在《北狄与匈奴》一书中认为,匈奴平民依靠收继婚制“维持家族劳动的再丧失”,而匈奴贵族则依靠收继婚“在内而维持贵族血统的‘纯洁’,外而团结氏族间的关系”。(www.daowen.com)
高凯在《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中认为,从北方少数民族多居住在高纬度少雨的地区来看,这些民族吸收了土壤中过多的铜和过少的锌。锌的缺乏导致匈奴和鲜卑育龄妇女的大量难产死亡,儿童死亡率和畸形率也高,结果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和收继婚的出现。男女比例失调的程度,有的估计达到了50%以上。为了获得足够多的妇女和儿童,频繁发动战争就具有抢劫妇女和儿童、屠杀成年男性的强烈动机。根据《魏书·世祖纪》的记载,公元427年北魏军队击败赫连昌,俘虏“昌群弟及其诸母、姊妹、妻妾、宫人万数”;在公元423年,北魏“破邵陵县,残害二千余家,尽杀其男丁,驱略妇女一万二千口”。匈奴的妇女高度短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和地区分布的高度不均,也为汉代的“和亲”政策和民族融和打下了基础。
显然,收继婚现象的出现,除了与妇女的高度稀少有关外,还与很多民族的游牧生活有关。当一个氏族部落不断迁徙时,家族财富需要随之迁徙。当一个妇女脱离家族财富时,生存的艰难性就会急剧增加。跟随着家族财富和身份走,就产生了收继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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