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基础是基于等价交换原则的使用。只有每个人都是自愿地、等价地转让自己的财产去获得自己需要的财产和服务,市场经济才能发展。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会计学家利用复式记账的方法构建了会计恒等式和资产负债表的借贷平衡,银行家在会计恒等式基础上利用储蓄的集聚实现了货币创造,宏观经济学家利用收入等于支出或者储蓄等于投资的恒等式构建了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和相应的宏观经济分析,国际经济学家利用进口等于货币的支出或者出口等于货币的收入构建了国际收支平衡表和相应的国际经济学分析。没有等价交换的原则,整个经济学甚至经济的基础就会塌陷。
所谓等价交换原则,就是“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其次,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等价物是一个主体对于其他主体的对象化;这就是说,它们本身的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自己价值相等,同时证明彼此漠不关心”[1]。在马克思的视野中,等价交换不仅意味着交换的名义价值相等,而且隐藏着交换物的内在价值相等,以及交换物品以外的任何社会关系都不具有重要性。马克思说:“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2] 对于任何个人或者企业的决策来说,名义的等价交换就演变为边际原则。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决策行为会导致利益的最优化。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边际原则行事,所有的人在市场上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那么,新古典经济学就会推断出一个一般均衡存在的理论。这个理论断定,竞争性的市场是最优效率的。
但是,人们为什么会在交易中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行事呢?马克思断定,作为弥合人们在需要和生产之间差异的手段,等价交换原则体现了人类社会对劳动的偏好和推崇。当任何产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时,等价交换原则就体现了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相同价值的观念。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全集》第30卷,93页)中说:“为了对产品进行比较—估价,为了在观念上决定产品的价值,只要在头脑中进行这种形态变化就够了(在这种形态变化中,产品单纯作为量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而存在)。在对商品进行比较时,这种抽象就够了;而在实际交换中,这种抽象又必须对象化,象征化,通过一种符号来实现。”但是,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只是一种表面的等价交换,因为“资本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剩余价值总是超过等价物的价值”。这样,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包含着流通领域的等价交换和生产领域的不等价交换。“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第一个行为是交换,它完全属于普通品的流通范畴;第二个行为是在质上与交换不同的过程,只是由于滥用字眼,它才会被称为某种交换。这个过程是直接同交换对立的;它本质上是另一个范畴。”[3]
马克思认为,流通层面的等价交换掩盖着生产过程的不等价交换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流通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4] 如果考虑到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等价交换就成为了虚假的假象。马克思说:“不过,作为在法律上表现所有权的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现在发生了变化:对一方来说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实际上并没有交出去,而只是从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5] 因此,马克思认为,等价交换在没有剩余价值生产、劳动同劳动产品没有分离的社会还成立,但在追求利润和劳动同资本分离的社会就只是一个假象。等价交换原则也是具有历史条件的。
显然,马克思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等价交换原则,不仅面临着市场价格与产品价值的系统性背离问题,而且需要任何人拥有无限理性和无限信息来确定产品中所包含的与不断变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针对交换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对等价交换的影响,马克思说:“在相互估价时只可能发生主观上的错误,如果一个人欺骗了另一个人,那么这种情况不是由于他们借以互相对立的社会职能的性质造成的,因为这种社会职能是一样的;他们在社会职能上是平等的;而只是由于有的人生来狡诈、能言善辩等造成的,总之是由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纯粹个人的优势造成的。”[6] 显然,将交换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归结为某些人更聪明,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测量成本的无限性和个人信息的有限性就阻止了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解释等价交换原则的有效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则用效用价值论来解释等价交换原则。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对产品具有偏好需求,分别形成了产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当消费者对产品的偏好或者价值评估恰好等于生产者对产品的价值评估时,市场交易就会发生。这就意味着,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人们偏好的多样性和自愿交易的耦合性是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但是,效用价值论解释等价交换原则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由于第三方测量交易的意愿性具有很高的成本,因此,独立的第三方就很难断定哪些财产转移的行为是自愿交易的行为。这样,在新古典经济学家世界里,就不存在非自愿的失业、盗窃、抢劫、强奸、谋杀、有组织的犯罪等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在独立的第三方的眼中,需要极高的成本才能断定为非自愿行为。(www.daowen.com)
在现实的合同中,法律要求交换必须有合意的对价,而不是要求交换物品的价值必须相等。巴泽尔在《国家理论》一书中问道:“为什么除非合约满足这个条件,这个合约才是有效的呢?为什么国家会施加这样的条件呢?一个可能的理由就是没有这个条件,争议的范围可能会扩大,人们有时会说:‘如果你给我一个微笑,我就给你100万美元。’如果任何这种情况都可以诉至法庭,那么,法庭里就会人满为患了,或者华丽的词藻就会消失了。但是,给定约束‘钱必须与货相一致’,那么,困难就大量地消失了。法庭服务——国家不按边际收费来提供的服务——的成本,就更易于管理了。”在这里,巴泽尔主要从国家的管理成本角度对等价交换原则进行解释,而且强调等价只是名义价值的相等。
如果人们不认可等价交换原则,会有什么后果呢?杭州市发生了房主攻击房地产商的事情。近些年来,杭州市的房价出现零星下降的趋势。为了将手中的房屋尽快出售,房地产商就打出了降价销售的广告,这可急坏了在较高价位买房的人。如果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在2011年是250万元,房地产商在2014年降价百分之二十,那么,降价后的房屋就只卖200万元。眼看着花费了250万元的房屋,现在只值200万元,购买者的失落感是可想而知的。购房者无法控制房价,但他们怀疑,这是房地产商的阴谋,是他们将自己辛勤的劳动所得进行欺骗定价的结果。愤怒在心中燃烧,他们要阻止房地产商降价的浪潮。于是,感觉上当受骗的购买者,就群起攻击降价的房地产商,形成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道独特风景。地方政府也不想房屋降价带来税收的减少,也对购买者的打砸行为放任自流。
显然,这些攻击房地产商的购买者,认为他们过去的交易是不等价交换,因为一套房屋有了多种不同的价格。拒不承认名义价值相等的交换是等价交换,就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理论提出了挑战。
毫无疑问,等价交换作为一种制度规则,是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在人们的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的条件下,确认产品和服务的内在价值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就容易滋生出依靠暴力攫取产品的行为。暴力行为的普遍使用,对国家的权威构成了挑战。随着交易的产品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参与交易的人群的范围越来越大,暴力行为的后果就会越来越严重。为了切断交易与暴力之间的联系,国家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就会参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以便减少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这个规则规定,只要自愿合意的、按照名义价格进行的交易,都是等价交换。所谓合意,就是指购置产品所带来的收益,或者节约的劳动成本,要大于所支付的成本。所谓自愿,就是买卖双方在交易时没有强迫性的行为发生。至于同类产品对不同交易者或者在不同时期是否具有多种价格,交易者是否对产品的价格具有充足的信息,则不在等价交换规则之内。可以说,等价交换规则所带来的,是最低的交易成本,也是最低的政府管理成本。
因此,等价交换原则,是一个逐步演化的市场规则。这个规则确保地是市场交易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的最小化。其形成的基础是旨在减少人们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纠纷甚至暴力活动,依靠的是人们的信息收集能力和对自己暴力嗜好的节制,是对契约的遵守。如果说等价交换原则是市场效率的基础,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市场还不成熟的地方总会存在偏好不等价交换的人。如果使用垄断甚至暴力来抢劫他人的财富,那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抢劫了。将抢劫与不等价交换等同起来,是对等价交换的误解。在等价交换的演进中,我们看到了市场成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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