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的装订、编号、存档和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及到期销毁的全过程。会计凭证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经济档案,入账后要妥善保管,以便日后随时利用、查阅。
(一)装订成册
每月记账完毕,要将各种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分类按顺序编号整理,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写明所属年度、月份、共计册数、每册的起止号数,最后在月末最后一张记账凭证的号旁边要加注“全”字,以免凭证散失,并要在装订处贴上封签,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共同在封签处加盖骑缝章。会计凭证的封面格式参见图7-2。
某些原始凭证过多的,如收料单、发料单、工资单等,或某些性质相同,且今后仍要随时利用和查阅的重要原始凭证,如合同、存储保险金收据等,也可另行装订或单独保管,但封面上应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图7-2(www.daowen.com)
(二)归档保管
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按规定归档保管。一般情况下,当年的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造清册,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编码保管。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的会计凭证,原则上要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由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会计凭证应严格保管,防止毁损或泄密。对于重要的空白原始凭证,如支票、发票、收据等,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建立收、发(领)、销(销号)制度,并按每种票据设立票据登记簿,加以记载,防止丢失、冒领。
(三)查阅
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年度终了送交会计档案室或企业单位综合档案室归档,应由指定的人员负责妥善保管,一般不得出借。本单位会计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借阅会计凭证,但必须得到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办理查阅手续,填写“借阅登记簿”。会计凭证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如需查阅,应按一定的手续制度进行。如发生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案件,需要某项凭证作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调阅后要填写会计档案调阅表,但只能复制,不得拆散原卷册,避免抽出原始凭证,致使原册缺失。
(四)保管和销毁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其中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5年。保管期未满,任何人都不得随意销毁会计凭证。保管期满后,要开具清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销毁,并要有监销人。在销毁前,还应由负责监销的人员认真核对清单,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单位负责人。但保管期满而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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