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政府恢复封建秩序
西北回民起义被清政府镇压之后,陕甘总督左宗棠即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封建统治的措施,对陕甘地区加强了控制。
西北的回民起义主要集中于宁夏金积,甘肃河州、肃州,青海西宁一带。清朝统治者认为,回民聚居一地,官府若不采取“根治”,迟早还是“变乱之源”。因此,左宗棠决定采取迁徙宁灵地区的回民于外地的办法,以达到“涣其群,孤其势”[1]的目的。左宗棠提出迁徙的原则是:一是迁徙之地“须为荒绝地亩,且有水灌溉”;二是“须自成一个片段,又使聚族而居,不与汉民杂处”;三是“须为一片平原,缺山河险恶之利,距大路远近适宜,以便管理……”[2]左宗棠反对当时蜀军统领黄鼎把回民迁往江南,实行民族同化的主张,他认为:“自古迁徙之举,均系自内及外,无由边迁腹之例。局外议论,非所敢知。然熟察情实,非此不能杜衅隙而靖边疆。”[3]按照这一要求,将金积堡的回民老弱男女一万二千余人,迁至宁夏南部固原山区“拨荒安插”;把金积堡的陕西回民万余众,迁至平凉化平(今宁夏泾源)一带。[4]从此,“化平人民分回汉两族,回族占有百分之九十九”[5];将马家滩(今青铜峡市中滩)的回民,迁至张家川;将王洪堡的回民,迁至灵州附近;将固原居住的陕西回民数千人,迁往平凉大盆沟一带;[6]宁夏府城的回民,强迁灵州、吴忠堡等地;还将河州之陕回万余人,迁至平凉、会宁、静宁以及安定(今甘肃定西县)各处;西宁之陕回近万人,亦安插于平凉、秦安及清水河等处。[7]据《重修隆德县志》记载:“自经同治杀劫后,全县属地十庄九空。于是秦安人、静宁人负耒而来。回种各派,则陕西回、河州回,随安插而聚。及编门牌、清丁口,本户十之二三,客方十之七八。”光绪元年(1875年)又将“招抚清水秦安回民七百余户迁插于南乡、鹞子、石嘴、王昭、陶家四堡”。
金灵地区的回民,大部分被迫迁徙到贫瘠地区,生活在山边、滩边、湖边、渠梢,所谓“三边一梢”之处,穷困潦倒。与此同时,左宗棠却把投降清军的董福祥、张俊、李双梁等“董字三营”的眷属2200百余口,从远在陕北干旱少雨的瓦窑堡地区迁至沃土良田之处的金积堡、马家滩,改善了生活条件,还可以起到监视回民的作用。
元朝时不少“回回人”到甘肃等地落户,明代初期,又有不少回民以“归附土达”的身份,来至固原各州县居住下来,在许多地方形成了回族聚居点。明末清初时,甘肃地区,“西起瓜、沙,东至环,庆,北抵银、夏,南及洮、泯,所谓甘回及东干回之踪迹,已无处无之”[8]。但是,甘肃境内几经战乱的蹂躏,广大回汉族人民,本已困苦交迫,现又在暴力强制之下,迫使早已定居各地的回民背井离乡,南迁西徙,致使广大移民饥馑冻馁,遭受了极大灾难。当强行移民之际,左宗棠又命地方官吏,严厉“编审户口”,设立保甲制度。在“编审户口”的过程中,他们认为凡是参加过起义的所谓“附逆罪行者”,即予以血腥屠杀。如在金积回民聚居区,官府鼓动汉民指控曾经参加过起义的回民,有的被杀害,有的被迁徙异乡。
在金积堡,对回民起义首领马化龙的亲属,进行了更为残酷的迫害。马化龙的男性后裔大部分惨遭杀害,亲属女眷40余人,发往云南和新疆两地为奴。其余亲属和部众,多遭屠杀。还将马化龙家族和参加金积堡起义的回民家产,定为“叛产”强行没收,并折为银两分给清军官兵。又把吴忠堡的清真寺拆除,建起被回民起义军击毙的刘松山和死亡官军的“公祠”,占用许多回民田地为“公田”,作为埋葬死亡官军的坟茔地。(www.daowen.com)
同治十一年(1872年)元月,左宗棠令宁夏道员阿斯咏、署宁夏府知府李藻、代理灵州知州王翔等,合力办理金积堡“善后”,在金灵地区进行编审户口,设立保甲制度,并发放门牌,以分别“良莠”。同时,清政府在甘肃回民起义地区,决定“增改县治,缩小辖境”,来维护地方封建统治实力。在回民聚居的泾河上游设置化平川直隶厅,将原属平凉府统辖的固原州,也改为直隶州,州城西南的硝河城是固原县扼要之处,且为回民集聚之地,增设州判1人、千总1人。又将盐茶厅(今宁夏海原县)设为海城县。在首先举起反清旗帜的豫旺地区于下马关新置平远县。在马化龙的家乡金积堡设置宁灵厅。将原驻府城的水利同知,改为宁灵厅抚民同知,移往金积堡。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控制,在化平设化平营,在硝河设硝河营,在金灵添设灵武营,并各置参将1员。清政府及其封疆大吏左宗棠,采取以上措施,以挽救清廷在宁夏统治的危机,同时又是镇压回民起义政策的继续。显然,这种高压政策只能加深矛盾,给民族问题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甘肃地处西北高原,天灾严重,又兼多年来兵连祸结,本来经济就落后,加之军费增加,清政府又无力顾及,财政更是困窘已极。地方官府为解急需,虽不断铸造铜钱、铁钱,或改行“钞法”,以及加捐加税或任意强征苛派,都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左宗棠在经济方面不得不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是清丈地亩和调整税则。光绪元年(1875年)冬,左宗棠下令清查地亩。根据地形,把土地分为川地、原地和山地三等,其中川地为上等田,原地为中等田,山地为下等田,每等田又分为上中下三级。规定清丈地亩后,须按土地数量和类别,并根据各州县原有田赋总额分摊税收指标。又规定,每粮一石,征银二分一厘一毫,未经清丈土地,仍旧不变。但事实上,经过10余年战乱,土地荒芜,人烟稀少,各州县都不能完成这项规定所缴纳的田赋总额,因为一般地主富户,对其地亩数额和土质,不是以多报少,就是以劣代优,实行的结果,多是把这种负担转嫁到一般农民身上,田赋征收仍是不能足额。于是,左宗棠又以“广招流亡协助归农”作号召,在平凉、华亭、静宁、隆德、平远、灵州等地普遍招垦。为了推行这项政策,清政府又在清赋章程中明文规定:凡是承垦荒地,从开种之日起,第一年豁免全部田赋,第二年豁免一半。这项“招垦”之策对招垦来的贫苦农民,以取得科试籍贯为诱饵,起到了安定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的作用。
其二是加税征厘。清政府为镇压西北回民起义,筹军饷不足,军饷浩繁,“征赋粮一升,附加军面四至七斤”;清军每占一地,就开征或加征该地厘金。大致每府或隶厅州治所,均设一厘局,其余所属地方设立官卡。在宁夏府则设一府局,其下设有中卫、惠安堡、花马池、石嘴山、横城堡、吴忠堡等卡。又在产盐的盐池地区或由盐池运往各地的“要道”设立厘局,专收盐厘。
其三是大借外债,左宗棠为解决甘肃财政支出,以借外债为其重要措施之一。自他入甘后,由于镇压回民起义财政上的困境,他先后举借外债达5次之多,总金额高达一千三百多万两白银。左宗棠举借外债,不惜接受苛刻的条件,利息之高,超出一般借款惯例。这些负担最终仍落在宁夏及甘肃回汉各族人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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