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其他组织、个人、环境发生着非线性的相互作用,而形成一个有序的并不断变化发展的网络系统和机制。主体企业构建的价值网络实际也是一个交易的集合系统,涉及目标顾客交易系统、供应商交易系统、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交易系统,如果将员工视为一个价值交换对象,这个集合系统也包括了员工。
内部化的另一种高级形式被称为“锁定”(Lock-in)。或者说内部化的结果导致了企业与其交易对象之间关系状态的改变,逐步形成了关系的锁定。所谓“锁定”,是指市场交易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对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对象进行强化后形成的均衡状态,使交易系统的各方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的转移成本增高而存在转移的不经济。达到锁定后,交易系统中各方就很难退出系统,系统也进一步适应和强化这种状况,从而形成一种“选择优势”把整个交易系统锁定在这个均衡状态。由于转移成本的存在,某个交易系统的客户或供应商将交易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交易对象从已有均衡状态转移到新的均衡状态,主要取决于转移成本是否能够小于转移的预期收益,转移成本的高低反映了交易系统的锁定程度。
锁定是建立在价值创造基础之上的,并通过价值创造活动来实现的,主体企业和网络成员,包括供应商、战略联盟者、利益相关者,甚至顾客之间形成全范围相对稳固的联结,此时,网络成员对原价值网络具有较大的依赖性,要放弃原有价值网络,转换成为其他价值网络成员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内部化发展到价值交换双方的关系发生根本性改变时,锁定现象就会产生。价值网络为什么会产生锁定现象呢?从价值网络形成的原始动机上看,主体企业倾向于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一个有持续价值创新能力的共同体,持续性的要求首先是价值网络中的主要成员企业需要相对稳定,只有这样,各个价值模块的价值创造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持下去并得以不断优化和改进。
在现实经营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主体企业往往会首先利用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突破或创新机会,通过持续性的商业模式创新手段来实施对整个价值网络的锁定。这与阿瑟(Arthur,1989)提出“技术锁定”有所不同,所谓技术锁定,是指一种技术在占据市场竞争优势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保持这种优势。阿瑟提出了一个基本模型,即假定有面向同一市场的两种相互竞争的新技术,而市场上有分别偏好于这两种技术的使用者群体,这两种使用者使用何种技术是随机的,但使用不同的技术将带来不同的收益。在某一时刻,由于某种随机因素使其中一项技术的使用者数量突然增加,使得该技术相对成熟,而原来使用其他技术的使用者也转而使用该技术,则该技术继续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并将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下去。[8]
我们知道,新经济背景下的行业和产品具有网络外部性特点。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出现并不是偶发的,而是处于一个相互联系的产品系统和网络中,单项技术创新将带动相关的其他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并最终形成创新的产品市场和新兴行业。
当某家企业的新产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优势后,就会显现出加速效应,这是因为处于领先的企业通过特定的商业模式加快了市场拓展和顾客的积累,使顾客群体在短时间内迅速积聚,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基础,市场的反馈反过来影响企业产品的改进和成熟,而市场中存在的顾客消费效用也使得顾客倾向于购买成熟度更高的产品,而不是那些刚刚进入市场的新产品,企业因此可以将这种优势保持一段时间并逐步形成较强的消费效用。
促进锁定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来自于网络的外部。由于企业的新产品与其他配套产品在同一个界面下相互作用,催生了一个新兴的产品网络系统,这些产品之间有很强的互补性,系统中的每个产品被称为部件产品,各部件产品按照同一技术标准来进行标准化生产。因此,在这个产品网络系统中存在外部性特点。当某种产品或一项技术取得领先时,其他配套产品也一同加入进来,共同促进市场的发展,网络外部性能够进一步放大企业优势,使领先者更加领先,失去优势者进一步丧失优势,拥有优势的企业最终获得锁定效应。(www.daowen.com)
随着新产品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其用户数量突破临界点,企业将因为正反馈原理而进入爆炸性增长期,这时用户愿意为产品支付的价格急速上升,与此相对应的产品成本摊薄后急剧下降,企业因此可获得的利润直线上升。
此时,一个根本性改变出现了:锁定导致了市场呈现出边际效益递增的现象,当锁定产生时,传统产业中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发生改变,取而代之的是收益递增规律。
发生这样的“拐点”,原因在于新的产品系统所蕴藏的知识。在传统产业中,企业按照大量生产范式进行生产组织,产品虽然有差异化,但其价值内涵却同质或近似。而新经济下的企业则按照知识生产范式进行运作,它们通过价值网络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充分的知识流转,利用知识生产产品或者利用知识生产新的知识。由于这两种生产范式,即大量生产范式和知识生产范式,在不同的产品世界中遵循着不同的基本经济规律,因而在锁定的性质上也存在差异。换言之,在大量生产范式下的产品和企业无法实现对价值交换对象的锁定。只有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的知识生产范式才能有望实现锁定。正如W·布莱恩·阿瑟所说:“我们可以设想两个经济王国或世界,规模生产世界,这一世界以少量的知识凝结大量的资源获得产品,运行遵循着马歇尔的报酬递减规律;经济中以知识为基础的部分,这一世界以少量的资源凝结必要的知识获得产品,运行着报酬递增规律。”[9]美国的《经济学家》杂志专栏作家西奥多·刘易斯(Lewis,1997)评论道:“网络经济超越了传统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原则——收益递减规律,但是计算机软件的生产看来并未遵守这个收益递减规则。因为一个程序一旦编写成功,它几乎不用花费生产和营销成本。收益递增将会促成垄断的形成,这将对西方主流经济学产生革命性的影响”。[10]可见,实施锁定对企业收益有显著影响。
例如,在互联网产业中,这种收益递增现象体现为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该法则以“以太网”发明者、网络设备制造商3com公司的创始人罗伯特·梅特卡夫(Robert Metcalfe)命名,它认为,整个网络的价值以用户数量的乘方的速度增长,计算机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结点数目的乘方,网络成本随网络容量的增加而递减,而网络价值则按指数增加。其表达式为V=n(n-1),(V代表网络价值;n代表网络结点数目。)梅特卡夫法则揭示了互联网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而呈乘数增长的规则。[11]它强调了未来视角是用户视角。进入网络时代,产业的发展已经从宽带带宽的焦点转向了用户数量,在此基础上,网络时代正在以最大的努力建设未来时代的基础设施,将终端和传输设备的性能提高,同时将成本降到最低,最终将走向普遍服务的时代。[12]
锁定不仅仅发生在有技术和知识含量的产品世界中,在服务业中也可以存在,例如,企业之间通过联合方式进行顾客群体“对象锁定”,例如,经营儿童用品的家具商家与经营儿童摄影和儿童玩具的商家等进行联合经营,这些企业通过相互交换顾客的方式,对儿童顾客对象实行联合营销来共同锁定市场。
对于锁定的企业来说,锁定往往会提高价值创造的运行效率,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对象减少了比较成本和时间成本,使得整体交易成本减少;其次,系统中各成员的商誉及质量可以得到更多保证,减少了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其三,通过锁定,可以利用差别定价满足不同交易需要;其四,网络内的成员为共同的价值主张贡献自己的能力;其五,由于处于锁定状态的企业是相互关联的,开发新产品的风险被更多的企业分担,避免了单一企业进行新产品系统开发的各种风险。
我们还应看到,锁定使得企业跨越了固有的组织边界,并使企业通过网络获得了协同效应,当然,锁定可能导致垄断的产生,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就有反垄断法案,许多大型跨国公司都曾接受过反垄断调查。但是,获取超额租金正是企业进行模式创新并推进价值网络锁定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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