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行动逻辑主要是基层治理中的两大行动主体——政府与民众的行动逻辑。学界对基层政府行动逻辑的相关研究不多,对农民行动逻辑的研究较为丰富。下面本文将从政府的行动逻辑和民众的行动逻辑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现状回顾。
(一)政府行动逻辑研究现状
理性选择理论在政府行动逻辑研究中的运用。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安东尼·唐斯在《官僚制内幕》一书中指出:官僚机构的行动逻辑是由官僚的动机所决定的,要把握官僚机构的行动和趋势,准确把握官僚的动机是基础和前提。官僚并非是道德上的圣人,与普通人一样都是理性经济人。官僚与普通人在行为动机上是一样的,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官僚作为个体在效率、诚实、努力工作、精确性、公共精神等方面比非官僚既不是更好也不是更坏,他们通常也不一定比非官僚更令人钦佩”。唐斯的研究前提是把政府官员假设为“理性经济人”,当前学界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研究前提来研究政府及政府官员的相对普遍,也确实能解释很多社会现象。王振亚、王海峰在《利益视角下的乡镇政府行为逻辑分析—以甘肃A镇小城镇建设为例》一文中归纳指出:基层政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趋利性行为,并且行为的主体是政府集体层面、小团体层面、官员个人层面,这三个层面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可视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当然,政府行为关键是由主要负责的领导的行为所左右,领导个人的趋利性的影响下政府行为方式也主要表现为趋利性。
经验材料的概括归纳研究。李伟南的博士论文《当代中国县政府行为逻辑研究》一文从县级政府行为的“实然逻辑”和“应然逻辑”两个层面来入手,分析了县级行为逻辑的影响因素、特征、成因以及行为失范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吴素雄在其博士论文《政党下乡的行为逻辑:D村的表达》一文以一个村庄研究单元,以近现代中国政党发展为纵轴,以社会权力为焦点来分析政党下乡的行为逻辑。李永刚在《多重比大小:地方官员的隐蔽治理逻辑》一文中为考察地方官员的治理逻辑提出四个观察变量,分别是权威指数、偏好弹性、规则意识和关系网络。该文根据经验事实,还归纳出地方官员的隐蔽治理逻辑,就是:权威—规则比大小、利益—风险比大小、关系—能力比大小。李祖佩在《基层治理内卷化——乡村治理中诸种力量的表达及后果》一文中指出基层政府是不择手段的“牟利者”、战战兢兢的“治理者”、悬置的“服务者”。叶麒麟,郑庆基在《论乡镇政府在征地中的角色定位——从乡镇政府行政行为的逻辑谈起》一文中指出,乡镇政府行政行为的逻辑是国家意志、乡村社会利益和官僚利益三者的共同体现。韩志明对街头官僚一般的行动逻辑进行了归纳,四个典型的方面:激励不足,职务晋升机会的缺乏导致激励不足;规则依赖,安全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促使他们在照章办事的逻辑中寻求免责;选择执行,即在约束条件下选择理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最有利可图的政策执行;一线弃权,即刻意规避某些麻烦的、危险的、需要更多付出但难以见成效的工作,并日益远离一线或现场。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现有研究一方面是对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行为逻辑的研究,多采用的是理性选择理论作为理论工具进行研究。不论是作为整体的政府集团,还是作为个体的官员都在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只不过政府集体追求的是公共权力的扩张,个体官员则是追求的职务的升迁和经济收益的提高。虽然理性选择理论在基层治理研究中对部分现象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在运用中还是暴露出其局限和不足,这需要我们在结合具体经验实际时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正,由此也可以推动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对政府行动逻辑的研究还仅限于案例描述、初步的分析归纳和具体的对策研究,缺少理论工具的使用、深入的剖析。
(二)民众行动逻辑研究现状
研究民众行动逻辑的文献以农民行动逻辑研究的数量占据大多数。农民行动逻辑研究从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中作者提出“生存伦理”的概念来解释东南亚农民的行动逻辑。作者发现农民并不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是首先确保“安全第一”,由此也产生了他们的反抗方式—欺骗、逃避、服从错误的命令、假装遗忘、离心离德、小偷小摸、造谣中伤、蓄意破坏等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斯科特的“生存伦理”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生存理性”,就是以追求基本生理需求满足为最高目标的理性追求。(www.daowen.com)
费孝通先生眼中农民的行动逻辑就是指农民行动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农民的行动逻辑的背后是公私有别的行动逻辑,是遵循差序格局的行动逻辑。农民以家为界,但凡是家里的事情,都做得很好。如果是家以外的事情,则是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通过具体分析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特性,进而揭示出了传统中国社会农民的行动逻辑。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中国的基层社会是一个乡土性的社会,也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样的社会的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维系人们关系、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要素是道德,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称的礼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只要是符合道德要求,合乎于“礼”的,就被认为是正当的,即使此行为会违背法律规范。可见,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特殊行动逻辑:是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的,是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的。中国人在家里倡导的是多尽义务少享权利,在家外则刚刚相反。所以,林语堂说:“中国的任何一个家庭都是一个共产主义的单位,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指导着自己的各项活动。互相帮助发展到了一种很高的程度。一种道德义务和家庭责任荣誉感促使他们要互相提携。”林语堂又说:“中华民族是一个由个人主义者所组成的民族,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家庭而不关心社会,而这种家庭意识又不过是较大范围内的“自私自利”,中国式的共产主义孕育了中国的个人主义。翟学伟在《中国人行动的逻辑》一书中从本土化视角出发来思考中国人的脸面观、土政策、价值取向、人际关系、家族主义、社会心理承受力、社会行为取向、个人地位等方面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情景之间的关系,力图建构起分析中国人社会行动的理论框架。该书以中国人的社会行动为研究对象,在本土化的问题和现象的基础上,来寻求相应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对应工具,建立本土的学术概念、理论和分析框架,是本土化理论框架建构的尝试。该书还认为,影响中国人社会行为的四因素是: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利益分配、血缘关系。总体上看,翟学伟主要是从理论上来探讨了中国人行动的逻辑,并提出了中国人社会行为的若干命题,这些命题有待通过后续的经验研究来证明。
贺雪峰是在农民行动逻辑研究方面颇有影响力的学者,他关于“农民行动逻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作品中:《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公私观念与农民行动的逻辑》《公私观念与中国农民的双层认同—试论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行动逻辑》《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行动单位与农民行动逻辑的特征》。在《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一书中,贺雪峰提出“农民行动单位”的概念,农民行动单位也是农民认同单位,它具体表现为农民的公私观念,而公私观念影响着农民行动逻辑,农民行动逻辑也就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贺雪峰在《公私观念与农民行动的逻辑》一文中是利用公私观念来解释一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看似不合理的现象中内在的合理性。贺雪峰还从理论上分析论证了中国人行为的深层逻辑是私利或私域的逻辑。传统的私域是以核心家庭为单位,而非个人。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私域也在逐步瓦解,越来越凸显了个人主义的逻辑。因乡村的区域不同、时期不同,农民行动单位的划定也有所不同,不过行动单位对农民行动逻辑的影响还是基本一致的。贺雪峰在《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一文中提出农民存在双层认同,其中一层是家庭,另外一层是超出家庭范围的认同单位。农民的双层认同也造就了农民行动逻辑的双层化。农民的认同单位决定行动逻辑,行动逻辑又可以推断农民的行动特征。贺雪峰认为要理解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就要建立双层认同的动力机制模型,而模型的建立有赖于通过社会调查来准确区分农民的认同单位。贺雪峰在《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一文中指出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与公众社会的行动逻辑之间有很多差异,差异的原因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两者的公正观不同,实际上是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境遇下不同行动者理性算计的约束条件是不同的。
江立华在《农村妇女婚后留守的行动逻辑分析》一文中从制度、文化和理性计算等方面来分析了农村妇女婚后留守的行动逻辑。其中,制度、文化主要是国家控制人口流动的制度、城乡文化、男权文化等,理性的计算多是考虑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吴理财在《农村社区认同与农民行为逻辑——对新农村建设的一些思考》一文中指出:农村社区认同以及农村社区场域情境都是影响农民行为逻辑的重要变量。邓大才在《农民打工:动机与行为逻辑—劳动力社会化的动机—行为分析框架》一文中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三代打工者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的不同,总结归纳出三代打工者不同的行为逻辑。第一代打工者是生存逻辑,第二代打工者是货币逻辑,第三代是前途逻辑。赵晓峰在其博士论文《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中指出,农民的公私观念决定着农民的行动逻辑。吴静在《被征地农民“种房子”行动研究——以安徽省芜湖市S村为例》指出:被征地农民的应对行动并不是胡乱的反应,而是有其内在的行动逻辑,这些逻辑表现为“一切以生存为中心”的道义原则,以及“非对抗性抵制”的行动方式,还有充满乡土气息的“自助式”反抗。张婷婷在《村庄社区认同与农民的行动逻辑探讨》一文中指出:农民行动逻辑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是村民的社区认同和村庄社区的公共性。该文的行动逻辑简单化地等同于农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它们两者之间有相关性但还是有区别,行动逻辑是农民行动的内在规律,深度和广度都超过社区公共参与。段大丽在《当代中国农民利益表达的行动逻辑—基于孟村个案的经验研究》一文以孟村个案为研究对象,在案例中的村民采取了暴力性的对抗行动,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引起政府的关注,并没有政治意图。该文主要讨论的是当代中国农民为了实现利益表达的行动逻辑。这篇文章其实也是在探讨社会的行动逻辑,社会通过“闹”并“闹出大事”来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来争取自己的利益。文章没有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会形成对抗性行动,农民的行动逻辑与政府的行动逻辑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应星在其博士论文《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西南一个水库移民区的故事》中描述了移民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使用“闹”“缠”等策略来向地方政府施压,而地方政府则通过“拔钉子”(针对个别移民精英的打压)和“开口子”(突破政策的底线做出的让步)来摆平。应星在文中指出:“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难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只有不断地上访及与之相连的‘闹事’才能带来问题的解决,甚至‘闹’与‘缠’的程度与政府解决问题的程度直接相连。”文中农民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遵循着“踩线不越线”的行动策略,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应星的研究深刻说明农民的行动逻辑是针对政府行动逻辑的策略主义的体现。
马骏在《底层抗争的集体行动逻辑——民工讨薪现象的社会学解读》中描述了农民工为了讨薪采用“以死相逼”的方式来引起媒体关注和高层政府的注意的现象。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为了成功讨薪必须引起“政府关注”,否则很难成功。马骏最后得出除了用“自残”“自杀”这样悲情的武器来唤起政府的关注外,就是通过集体行动来引起政府关注。因为越是集体力量越敢于冒险触及法律的边界,也越是集体行动越能引起政府的注意。王晓强在《理法之间:个体农民在纠纷中的行为选择及结果》一文中将农民行动的行动策略归结为一个字就是“炒”。这里的“炒”就是炒作之意。农民充分利用基层政府怕“出事”的心理,为了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有意识突出事情的紧迫性和严重性,扩大影响来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具体“炒”的方式有这几种:其一,炒作“上访”本身,以“要上访”相威胁。其二,小题大做,夸大事实真相。其三,扩大声势,引起轰动效应。其四,借助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其五,期盼上级下乡调查,打破地方信息壁垒。其六,瞅准时机,专门赶在敏感时期。该文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农民各种“炒”的行动策略。陈定洋、谢太平认为,农民的行动逻辑受中国传统文化制约。朱兴涛、喻娟娟认为,农民行动单位是村庄,所以农民的行动逻辑受到村庄权力结构、村庄类型,特别是乡村精英的影响。另外,农民行动逻辑的背后还有观念、利益、理性的影响。
高恩新在其博士论文《过程、行动者与危机管理——当代中国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研究》中强调了社会结构关系对行动者行动逻辑的决定性影响,这一特定社会结构为国家——社会关系、社会行动结构以及特定区域“地方性环境”。该论文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众的行动逻辑都做了简要的分析,认为中央政府行动逻辑是政治合法性和稳定话语,地方政府行动逻辑是理性行动者,民众的行动逻辑是理性行动和传统资源。包艳在其博士论文《行动与制度实践——东北F市小煤矿场域整顿关闭过程的经验研究》中从正式的规则和规范、风俗习惯和道德、行动者对权力和资源的占有、行动者策略行动等方面入手研究行动者在制度实践中的行动逻辑。该文以东北F市小煤矿整顿治理为分析对象,运用社会实践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归纳总结得出行动与制度是建构与约束的关系。王扩建在其博士论文《转型期地方核心行动者行动逻辑研究》中运用制度—行为的分析模式来分析制度环境与行为选择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其研究结论是一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行动者的行为的选择,而行动者的行为选择也在不断塑造着制度,促使制度不断变迁。陈立周在《城市基层社区组织的行动逻辑——以长沙市古井社区居委会为例》中从经验材料中发现:因为社区居委会双重身份,所以导致它遵循两种看似矛盾、实际却并行不悖的行动逻辑,也即一方面追求行政合法性,另一方面追求社会合法性。就是说,社区居委会希望得到居民和政府的双重认同和支持。陈水生的《动机、资源与策略:政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行动逻辑》一文中研究发现利益驱动、资源主导和策略组合型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的行动逻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