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农民拥有的农地用益物权,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制度
征地制度改革必须遵守着两个基本法律制度,正视设立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土地用益物权,尊重和保护农民拥有的承包地用益物权,在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时,土地用益物权必须成为土地征用权的标的,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成为土地征用之相对人并且享有相关权利,并且在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界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民拥有的权利,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因此,未来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从单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向“尊重农民的土地物权”转变,因为任何单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剥夺农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征地补偿,都缺乏对农民土地用益物权这一权利的保护。根据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所有人一旦为非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设立了用益物权,除期限届满和用益物权人违反物权契约的情形外,所有人是不能收回用益物权的。农村土地征收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强制消灭设立于集体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因此应该给予土地被征收农民因失去用益物权而蒙受的损失;并且农地征收带来土地用途的改变,引起土地市场价价值的提高,而土地市场价值提高,部分来源于农民放弃农地用益物权的代价。因此,征地制度改革应该确保农地用益物权主体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参与征地决策的权利,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2.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
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机制,允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取消对农民土地产权交易特别是土地流转的不合理限制,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明确规定农户有将自己的承包地向非农用途流转的权利,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抵押、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动;建立“同地、同价、同权”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尽量缩小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价格差额;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建设包括咨询、代理、土地价格评估、仲裁等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3.严格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征地(www.daowen.com)
将政府的征地权严格限定在公益性范围内,严格界定公益性目的的范围,借鉴国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经验,合理确定我国的公共利益内涵,限制政府征地权利的滥用;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征地,必须引入市场机制,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逐步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建立农村土地价格发现机制;法律必须保障农民有平等参与土地交易谈判的权利,确保农民能够分享农地转用之后的增值收益。
4.完善征地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异议的权利
农民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享有农地所有权)、承包地的使用者,拥有对自己土地使用用途转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因此,必须改革现行政敌制度,确保农民上述权利的实现。第一,建立完整的征地方案确定、听证和评议程序;第二,建立征地方案审核程序,确定征地审核机关,行使对征地范围的确定、征地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等进行审核的权利;第三,完善征地实施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范围和补偿费分配等的决定,必须有农民代表参加,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赋予农民代表异议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