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征地制度的实践表明,政府征地程序缺失,在土地利用规划、公共利益确认、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能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农民缺乏参与征地过程的渠道,导致公共利益的审查、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都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征地范围过宽,征地目标泛化

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内涵不清,为政府滥用征地权创造了条件,导致政府征地范围从公共利益项目扩张到许多非公共利益项目。征地实践中,一些经营性项目用地也动用政府征地权获得用地,政府征地行为已经偏离公共利益目标。

2.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补偿费偏低。我国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并且实行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的方法,没有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被征地农户生活带来的影响,无法保证农户土地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不下降;征地补偿费低还导致用地成本低,土地价格不能反映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带来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浪费现象严重;第二,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科学。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通常按照被征土地原用途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最高不超过30倍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方式、种植制度、种植作物的类型以及土地专用后的市场价值,没有充分考虑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给农民带来的利益;第三,缺乏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农村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户让度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应该获得补偿,但是,现行征地制度缺乏对农地所有权的补偿。

3.征地过程中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www.daowen.com)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农民获得的比例偏低。据统计,在我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农民只得5%~10%,村集体得25%~30%,县、乡(镇)得60%~70%(“经济体制改革动态跟踪与改革建议”课题组,2010);第二,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土地价值是由土地未来收益的净现值决定,土地收益又取决于土地的用途,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会带来土地收益的增加,发生土地增值。王小映等(2006)将农地转用产生的土地增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土地征收环节政府以税费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即初次增值;另一部分是在土地供应环节政府通过用地者支付的土地受让价款或者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即二次增值。根据王小映等人的统计,政府税费收入即初次增值收益占当地平均土地取得价格的比例,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48.5%、41.9%、35.8%;二次增值收益中,每平方米土地增值收益,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49.8元、123.6元、75.2元,占土地供应价格的比例分别为69.2%、73.2%、55.6%;而政府获得的二次增值收益占比,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74.4%、74.5%、26.6%(王小映,2006),剩下部分为开发商获得。可见,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被各级政府以各种税、费的形式获取,剩下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获得,农民和村集体无法分享农地转用的巨额增值收益。

4.征地程序缺乏公开透明,失地农民不能有效参与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平的制度保障。我国征地制度的实践表明,政府征地程序缺失,在土地利用规划、公共利益确认、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能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农民缺乏参与征地过程的渠道,导致公共利益的审查、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都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土地政策综合改革课题组”的调查资料表明,征地补偿方案确定过程中,只有22.4%的农户表示当地政府和村委会成员开会并且上门征求过意见;21.5%表示仅仅开会听取意见;48.1%表示征地前没有听取意见;8%的表示“不了解当时情况”。在征地过程中,32.2%的家庭积极参加相关村民代表大会并表达意见,39.7%的家庭没有参加但委托别人参加,19.7%表示没有召开会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土地政策综合改革课题组”,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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