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一是在保持现有规定基础上,完善村民自治的违法纠错机制,探索党纪、政纪和社会治安处罚的解决途径,最终列入司法程序。二是有关选民资格问题。建议应根据长期存在的户籍问题和大量的农民工的问题,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本村”概念应不限制于户口的有无,应修改为多少时间内连续在本村工作、生活,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就应当允许他们参与村里的自治事务。三是候选人资格问题。建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要定资格。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农村社会不良群体和组织。
2.提高村级自治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
一是训练农民的参政能力。二是将农村的非体制内的精英吸纳到体制内部。一部分农民之所以参加不良社会群体与组织和非制度化政治活动,原因之一,就是他们不具备进行合法的政治参与的能力。因而,有必要培养和训练他们在自治过程中的政治参与能力,确保其参政的素质和能力与村民自治的要求相适应。将农村的非体制内的精英吸纳到体制内部,这里所指的非体制内的精英,主要是指农村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群体。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往往通过购买“选票”,进行贿选,组织帮派,积极寻求实际掌握政治权力或谋求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但是,如果政策调整得当,把农村社会精英吸纳到体制内部,就能够发挥富裕阶层稳定器的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农村政治文明的重要力量。
3.发展和完善乡村第三部门
在村民委员会之外,还必须根据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发展和完善乡村第三部门,从各层面把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村社会的组织程度。当农民与政府或其他利益群体发生对立和冲突时,具有民间性质维护成员合法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就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协调各方利益。农民就不可能参加各种农村社会不良群体,非法谋取个体利益。发展和完善乡村第三部门,一是建立企业化的中间组织,诸如,农村社区的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农工商联合组织等,直接在市场经济中为农民的经济利益服务。二是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的中间组织,如在农村建立农民协会,进城务工的农民中建立自己的工会或类似组织,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利益诉求。(www.daowen.com)
4.坚决清除危害严重的社会群体
对于那些正在形成中的不良社会群体与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将其瓦解、分化,在组织发展的初期予以解决;对于那些顽固不化、对农村社会危害严重的不良社会群体与组织,要坚决予以清除,决不能姑息纵容。如果像以前对“法轮功”组织那样听之任之,以至发展成为全国性组织才被有关部门发现,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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