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践中的乡村关系对策建议

实践中的乡村关系对策建议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宪法》与《村组法》中确立的“乡政村治”的原则精神,由全国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律,制定关于村民选举、村务管理、民主监督等程序性法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上述法律的实施办法。在乡政村治法律及其实施办法中,应考虑增加、补充有关法律后果的条款,实现乡镇行政与村民自治统一于法律。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确定还应考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实践中的乡村关系对策建议

乡村关系的冲突,或者说乡政与村治的矛盾和冲突来自于村委会(代表村民)和乡政(代表国家)两方面,各有其合理性和依据,也各有其偏激之处。妥善处理二者之间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实现乡政与村治的法制化。(1)根据《宪法》与《村组法》中确立的“乡政村治”的原则精神,由全国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律,制定关于村民选举、村务管理、民主监督等程序性法律。(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上述法律的实施办法。(3)在乡政村治法律及其实施办法中,应考虑增加、补充有关法律后果的条款,实现乡镇行政与村民自治统一于法律。(4)作为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村委会在构建和维护乡村社会的法律与秩序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因此,应通过各级人大与民政部门的具体工作,引导村民制定出上合国家法律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下合社情民意、简单明了、具体实用、便于操作的本村自治章程和制度,使乡村治理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即规定:村委会成员原则上应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是其当然代表,从而将村委会“巧妙”地纳入国家权力系统内,使之由完全的“体制外”力量变为一定程度上的“体制内”力量。一方面,作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在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和体现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使乡镇人大通过的各项决定更充分地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另一方面,乡镇人大对作为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又有一定的组织上的约束力,使之更主动、自觉、积极地协助乡镇权力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实现村委会与乡镇人大、政府关系的良性互动。(www.daowen.com)

3.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制度的关键是要改革那种单纯由上级制定的数字化指标考核乡镇领导的做法。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既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要真正做到从乡镇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1)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应由乡镇政府以县政府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为指导,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成为考核乡镇政府官员工作成绩的主体,考核的依据既有数字指标完成情况,又有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群众公论,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乡镇政府官员的奖惩。(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确定还应考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