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解农地征收和城镇建设用地矛盾过程中,应当从制度上考虑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在科学制定规划、严格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研究部分建设用地可否不必征收,即仍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权,但要合法依规地改变用途。目前正在试点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际上就是缩小征地范围改革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当前试点情况来看,只要牵住了“用途规划问题”和“收益分配机制”两个“牛鼻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能够成为切实缩小征地范围的利器。
从完善用途规划角度上来看,具体建议是:一从顶层设计的优化上,加快完善、修订相关法律,尽快消除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矛盾,及时回应各地改革试点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二从中层推动的规划健全上,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乡(镇)总体规划。在入市试点过程中,各地土地的数量、结构、空间均已确定,土地用途规划不轻易调整。在需要对土地用地进行规划决策的,建议将集体辖区内土地划分成若干土地使用类型区,并列出每个类型区内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负面清单,而不规定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负面清单的制定要邀请地方公众的参与。在保持土地用途总体规划的宏观管控功能前提下,提高乡镇级规划的精细性,规划的边界范围要落实到地块。三从强化对农民的引导,完善沟通机制上,畅通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加大利益主体沟通平台建设力度,引导农民依法维权。(www.daowen.com)
从完善入市交易收益分配体系角度上,要兼顾好各方利益,并着重保障好农民的权益。具体来说,一是政府向交易主体征收土地增值税、集体土地使用税等税目时,不能将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从收益分配主体中排除,同时也要避免政府以获得某一比例收益的方式直接参与收益分配,比较合理的方式应是以多种方式参与分配。二是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村集体所获收益应包括地租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权增值收益。三是农民的收益从农村集体收益中分配,具体由集体组织成员自行决定,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牵头制定内部分配方案,形成的方案经集体组织成员或其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在全过程中保障好农民政策的知情权、发展的决策权、管理的参与权、利益分配的监督权和公平的诉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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