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后,对投资金额未进行账务处理。
一、案例
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持有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账面投资额10200000元,将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成本法核算。2014年1月1日新丰公司对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20000000元,占40%股权,由于新丰公司对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使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只有29.82%,失去控制权,因此转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接受新丰公司投资后,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0000元,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1929824.56元。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后,对投资金额未进行账务处理。
二、账务处理方法
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www.daowen.com)
三、纠正错账
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该进行更正,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本——川东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729824.56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 17298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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