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贵山公司(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2日委托神农酒厂(一般纳税人)加工粮食白酒,贵山公司提供原材料80万元,向神农酒厂支付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3.40万元。向神农酒厂支付消费税33.33万元,粮食白酒于月底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此部分粮食白酒准备继续勾兑调香陈酿后对外销售,加工费已经支付给神农酒厂,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5%。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80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费税
代扣税款=(80+20)÷(1-25%)×25%=33.33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33333.33
贷:银行存款 333333.33
(备注: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验收入库
入库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收代缴消费税=80+20+33.33=133.33万元
借:库存商品 1333333.3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333333.33
二、账务处理方法
我们知道,企业除按照加工费标准支付加工费外,还应按加工费的17%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还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1.判断委托加工物资是直接用于销售还是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应由供应部门填制“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通知仓库据以收料。
(1)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2)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3.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税会计处理。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新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www.daowen.com)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纠正错账
贵山公司(委托方)将继续加工的委托加工材料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该进行更正,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80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费税
代扣税款=(80+20)÷(1-25%)×25%=33.33万元
① 准备加工后进行销售
借:应缴税费——消费税 333333.33
贷:银行存款 333333.33
② 准备直接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333333.33
贷:银行存款 333333.33
(备注: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验收入库
①准备加工后进行销售
入库价=材料成本+加工费=80+20=100万元
借:原材料 1000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0.00
②准备直接销售
入库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收代缴消费税=80+20+33.33=133.33万元
借:库存商品 1333333.3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333333.33
5.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制成品,贵山公司不再进行加工,直接对外销售,并于月底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5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5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00
6.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半成品,贵山公司领用50%,加香、降度后出售,取得收入8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①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36000.00
③ 计算贵山公司当期应纳消费税
当期应纳消费税=80×25%-33.33×50%=3.33万元
(注:按税法规定抵扣数按领用数确定),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33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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